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周国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
周国寿原系南昌市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8月至11月,周国寿以公司名义出具证明为其本人、亲戚和公司员工先后共办理20张信用卡,随后将其中15张信用卡供自己透支套现使用,共计欠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8.5万余元。
2008年4月,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周国寿发出催缴通知函。然而,至同年11月5日止周国寿仍未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及非自己名义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数额巨大。使用期间超过规定的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告还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吴云 余建文)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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