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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30元保费得上万赔付 系保险方未履告知义务

2009年09月15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学校统一为学生办保险,保险公司却未履行告知义务,结果学生出了险花了1600元,法院判要按最高限额12000元赔付——

  这回保险公司“赔”大了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王红旭

  本报济宁9月14日讯 学校给学生统一办理保险,保险公司大多数不向学生解释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一些免责条款。

这种情况下出险,保险公司要按最高限额赔付。济宁金乡一投保学生出车祸花了1600元,保险公司因此赔付了12000元。

  小王是金乡县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9月,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小王通过学校交纳了保险费30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时间为2008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1日24时止。该项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保险金额为4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但保险公司未向小王对保险事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的免除、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等方面进行说明。2009年6月,小王因遭遇车祸造成右腿骨折,支付医疗等费用1600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后小王在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小王投保及受到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赔偿数额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按保险金额的1%赔付。小王对此不能接受,并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双方即成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收取小王的保费后,未将书面合同交给小王,亦未将有关保险条款向小王加以说明,故该有关条款对小王没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关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按保险金额的1%赔付的辩解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其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内向小王支付保险金。根据以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偿付小王保险金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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