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子公司在供暖企业提价收取供暖费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供暖企业北京科丰热力供应中心停止供暖,并拆除屋中的供暖管道,以行使自己的消费选择权。昨天,丰台法院开审此案。双方在法庭上产生激烈争辩。
-走访现场 “空调取暖能省钱” 昨天,记者赶到电子公司的办公地,只见数百平方米的车间里只有两名工人在干活。除了该公司总经理贾先生的办公室里亮着灯外,整个办公区域里都没有开灯,显得很昏暗。
“赶上金融危机,我们公司的业务缩减了60%。”贾先生说,现在,公司能省的就省了,由于公司减少了人员,每天上班的员工不多,干脆就不开灯了。
贾先生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提价前,供暖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该公司每个供暖期要支付1.3万余元;提价后,供暖费按52元/平方米计算,该公司每个供暖期要支付3.5万余元。“如果我们改用空调取暖,要节省很多费用。”贾先生强调说,这样供暖还可以进行控制,每天晚上下班后或者每个周末及节假日,他们都可以选择关闭空调。
记者走访了该公司所在的西侧楼,这栋楼共有四层,有三家公司办公,三家公司在供暖企业提价后都同意停止供暖。“我们为此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贾先生说,“西侧楼整栋楼的业主都同意停止供暖,那么,供暖企业就可以给这栋楼安个总阀门而停止供暖,停止供暖也不会影响到任何人。”
-庭审焦点 住户对供暖有无选择权? 在庭审中,贾先生说,该公司购房后,在2000年11月,与被告供暖企业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期限为两年,供暖费为20元/平方米。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进行续签。供暖企业继续为该公司供暖,该公司则按照原来的计费标准付钱。“到了2008年12月,被告供暖公司突然提价了。”
贾先生介绍说,供暖企业向他们发出通知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层高4米以下(含4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供暖费调整为26元;层高4米以上加倍收费,该公司的供暖费变成了52元/平方米。“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大,供暖提价是雪上加霜,负担不起了。”
“我们吃不起鲍鱼,可以选择吃馒头呀。”贾先生说。
被告代理人赵女士说,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在兴建时就将供热管道统一铺设好,供热管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原告所在楼房采用的是集中供暖,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即已认可该房屋的这种供暖方式,并与供暖企业建立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解除该关系。“供热是特殊商品,不同于水电,住户是没有选择权的。”
供暖企业能否停止供暖? “如果采用分户供暖,我们就可以控制了,不用供暖时,就可以停止供暖了。”贾先生说,供暖企业还可以安个计量表,对分户供暖进行计量收费。
被告代理人赵女士说,原告所在楼房是1993年建的,供暖管线采用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也无法做到单独停止向原告一户供暖。
赵女士说,在采暖用户所交的供暖费用中除了燃料费用外,还包括管道维护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果部分人要求停暖,这些费用还是要支出的,如果大部分人要求停暖,供暖企业将无法维持供暖设备运行。
-庭后追访 停止供暖无法实现 “我们做好输的准备。”庭后,贾先生对记者说,对于供暖选择权的问题,总要有人站出来说的。
针对联合声明,被告代理人赵女士说,“这份声明上只是西侧楼的几个住户要求停止供暖,而不能代表全楼住户都要求停止供暖。”赵女士还说,由于整楼都是串联供暖系统,西侧楼整楼停止供暖是做不到的。“目前有的小区分户供暖,其中有住户停止供暖,也要按面积交纳最低的供暖费。”
晨报记者 武新 文并摄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所有权是由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三部分权利组成。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有些业主以自己的房屋空置为由,拒缴纳物业管理费,集中供暖费,这其实是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但是,如果整栋建筑的全体业主,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作出了决定,例如: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合同、终止与供暖公司的服务合同,而由全体业主自行选择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当然是业主的权利。只要业主的决定是按照《物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表决程序。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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