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应是每一个公民应具备的素质。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还是主动为警方提供线索或协助警方“抓贼”,都应该是公民不可或缺的责任。倡导见义勇为,也是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让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挂出“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上面写着:“群众抓贼,一个一千。”“有奖抓贼”是否提倡了见义勇为的精神?人们对此褒贬不一。
赞成者有之,认为“有奖抓贼”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一种人人参与抓小偷的社会氛围,既可弥补警力不足,也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事实证明,警方“有奖抓贼”还是很有效力的,重奖之下必有勇夫,群众抓贼的热情高涨,治安状况因之有所改善。
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力量的践行,是对邪恶犯罪进行的自觉打击。虽然“有奖抓贼”也是参与打击犯罪,但是重赏之下的勇夫还算是“见义勇为”吗?事实是,在此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原因,已不是一个“义”字,而成为“钱”。这种靠物质刺激激发出来的“见义勇为”,已功利化为“见钱勇为”,已与“义”相去甚远。
在以经济利益为激励机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金钱的渴望和对利益的追逐欲望增强,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也发生着变化。“有奖抓贼”实施以后,群众的抓贼热情大增,暗指以前群众对此是漠然的,也就是相当一部分人是为了“钱”才抓贼。照此推理,既然抓贼的目的不是为了伸张正义、打击犯罪,那么,我们也不能保证,这部分人在小偷更多数量的现金诱惑下不会与其成为一丘之貉。既然为钱,随着“见钱勇为”人数的增多,当抓不到小偷时会不会顺手牵羊而做起小偷呢?
社会的治安需要公众的参与,但是警与民共防犯罪的大氛围的形成,依托的应该是公民的责任意识与精神。短时的“金钱”刺激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以使整个社会风气更添一分逐利心态,长远来看,会戕害整体性公民见义勇为精神的养成。(孙晨)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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