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华9月18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婺法)今天,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婺城区行政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新福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新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其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63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5月被告人徐新福任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其曾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初的一天,婺城区行政中心电梯项目供货商李某为感谢徐新福在电梯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6年到2007年年底,婺城区行政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经理傅某为取得徐新福在项目中的关照和帮助,也多次送给徐新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元。
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徐新福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其亲属已代被告人退出赃款6.2万元。
婺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新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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