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警梁礼仲,承认在旺角警署内强奸及非礼报案人,被重判入狱12年后,被囚车载往监狱服刑。
人民网9月1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前警员梁礼仲(30岁),被控在旺角警署内先后非礼及强奸4名少女,早前承认非礼、强奸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等5项罪名,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即时入狱12年。法官判刑时指出,被告接二连三犯案,色胆包天,案情一次比一次严重;性侵犯女事主后,又作出骚扰,并斥责被告行为可耻,动摇社会对警队信心,是同类案件中最严重。
警方回应尊重法庭裁决,指梁礼仲于案发后已被停职,在完成所有法庭审讯后,将会进行纪律处分。
负责调查案件的西九龙总区刑事总部重案组侦缉总督察吴乐俊,承认案件对事主有影响,警队严重谴责被告的行为,不会容许同类事件继续发生,但本案属个别事件,绝大部分警员均有良好诚信及品格。他又指,公众人士在收到警员电话到警署时,不应立即与警员单独讨论案件,应先向警署值日官核实联络警员的身份。
代表被告的大律师贝顿求情指,被告与前妻离婚后与母亲同住,去年起与前女友的关系变得恶劣,感受到很大的压力,于是出现自我伤害的行为,曾经试过鷆手、把头撼在墙上和企图从高处跳下;被告又表示指不知道事主是否有反抗。律师认为就强奸控罪而言,8年起刑点已很适当。
主审法官邵德炜认为本案存在多个加刑因素,如公众合理地认为他们会于警署受到保护和尊重,但被告滥用市民对警察的信任,利用警察身份骗受害人到警署,令他们没有防犯之心因而得逞;他又因首名事主没有报警而于数天内再犯,而且侵犯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在侵犯事主后,更妙想天开地认为事主会接受他的约会,发短讯给事主,令事主的恶梦没有中止。
法官又认为,被告不当地进入警方计算机系统取得事主的联络方法,但他并不涉及有关的调查工作,其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处心积虑,在强奸控罪中,他更要求女事主晚上再回警署时不要携同男友,可见其用心。此外,被告又向心理学家表示被强奸的女事主是主动引诱他,还与他有共同欲望,与早前承认案情中指事主被侵犯时有反抗的版本并不一致。法官虽接受被告犯案前对警队作出的贡献,但亦不能说是警队中的典范,考虑案情严重,判囚12年。
案情指,17岁的女事主应被告邀请于去年11月14日晚到旺角警署协助调查,被告随即带事主到疑犯集合室,期间对事主的胸部虎视眈眈,然后隔着衣服抚摸她的身体及露出阳具,于事后更发送了16个短讯给她。同月17日晚上,1名曾干犯店铺盗窃而被捕的16岁女事主,亦同样应被告要求到达警署,被告于集合室对其胸部作出评价,并伸手进她的衣服抚摸胸部及私处。
其后于去年11月24日,因失窃手机而报案的21岁女事主又应被告要求到达旺角警署,被告带她到集合室大肆非礼,事主其后询问被告的警员编号遭拒绝。另外被告再于同月22日,邀请早前曾于天水围警署报失银包的19岁女事主到警署调查;事主2天后偕男友于下午到达警署,惟被告示意她于晚上再独自前来,最终被告再于集合室强行与她性交。被告得悉事主报警后,致电她要求给他多一次机会,并表示自己不想失去工件,愿意给予事主10万元销案。
专家指被告难控制性冲动 主审法官邵德炜在被告认罪后,要求索取其心理及精神科专家报告作判刑参考。心理报告显示,被告没有性变态倾向,但他拥有多个与性积犯相类似的特点,包括难以与人维持亲密和稳定的关系、难以控制负面情绪和性冲动、曾经有多个性伴侣,以及性态度扭曲。过往他没有干犯性罪行纪录,成为性积犯的风险亦属低至中度,但建议他要接受心理治疗,因为若置之不理,其重犯机会则会增加。
其精神科专家报告亦显示,被告属于机会性犯罪者,需要不停满足自己的性需要,但没有迹象显示他患有精神病,只是他对控制性冲动的能力较差,在第一次成功过关后胆大包天,但觉得他的行为并不算得上复杂和精心策划,若调离高风险的位置,重犯机会不高,不需要接受精神治疗。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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