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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狮子钻火圈违法,那么人呢?

2009年09月21日18: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荆楚网

  乔志峰:强迫狮子钻火圈违法 那么人呢?

  强迫狮子跳火堆、钻火圈,马戏团面临最多被罚款10万元,并负刑事责任。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完成,正式公示征集意见。记者从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9月18日《法制晚报》)

  狮子钻火圈也成了违法行为?这样的法律实在有点出人意料。假如这样的法律条文能够最终通过并得以实施的话,我完全有理由担心,今后我们特别是我们的孩子恐怕就会永久失去观看马戏的乐趣了——要知道,狮子(或狗等其他动物)钻火圈可是世界各地马戏团最常见的表演项目啊。如果这样的常规项目都成了“虐待”,那其他的一些比钻火圈还要惊险的项目,岂非更是“违法”了吗?!

  至于这一条文前边所谓的“强迫”两字,就显得有点突兀可笑了。狮子口不能言,法律专家不是狮子,又怎知狮子乐意还是不乐意呢?事实上,动物进行常规的马戏表演(比如钻火圈),只要保护得当并无太大危险,这只是它们的“工作”而已——就跟人类一样,每个人都有赖以生存的工作,跟“虐待”似乎八竿子打不着吧?不由得想起人类的杂技表演来了。在杂技表演中,也常见钻火圈一类的项目,甚至还有把火吞入肚中者。强迫狮子钻火圈违法,那么人呢?是否也要将其定性为虐待或者自虐予以禁止呢?这是何等的荒唐!

  保护动物理所当然。但窃以为,现在还不到为之制定专门法律的时候,理由很简单:其一,如此立法不具备可操作性。何为虐待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谁来为动物作“司法鉴定”呢?比如狮子钻火圈,就很难界定狮子是否受了“强迫”、是否因此受到了伤害;其二,人类对动物的态度更多是表现在道德层面上,需要用心去体验和感受,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矫枉过正往往会适得其反;其三,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在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动物立法显得虚伪可笑;其四,如此立法客观上会提高饲养和保护动物的门槛,带给动物的很可能不是保护,而是伤害。基于以上考虑,我不会给这部动物保护法投赞成票。

  作者:乔志峰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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