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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超1/5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撤副省长

2009年09月22日08: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

  今报记者

    王秋欣发现高官徇私枉法,人大常委会可提撤职案;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政府要向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民生预算调整,不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执行……昨天,《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里面的若干规定,将使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具操作性,监督更具有实效。

  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撤职副省长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那么,这条规定在我省如何操作呢?《办法(草案)》这样规定:上述这些人员如果存在下列四类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经济运行重大变化,要向常委会报告

  经济发展形势瞬息万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计划跟得上变化”。为保证调整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办法(草案)》规定,相关调整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

  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到9月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要求政府及时做出报告。

  三类预算调整方案,不经批准不得执行

  一年中,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年初确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往往要随时作出调整,《办法(草案)》规定,有三类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这三类情况是: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因上级政府追加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这三类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而政府的财政部门则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前一个月,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审计:审计报告要先让人大常委会过目

  审计是挤出政府财政支出“泡沫”的重要手段。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时,会同时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的一个月前,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汇报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执法检查:重大违法问题三个月内要查清

  每年,人大常委会都会选取若干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办法(草案)》规定:如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当将责成制定机关撤销

  郑州市2007年出台的原《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中,指定“郑州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公司是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剥夺了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的经营权,省人大代表为此提交议案和建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郑州市最后撤销了该条规定。

  诸如此类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办法(草案)》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上述不适当情形的,同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均可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不适当情形的,可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提出质询

  如果执政机关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做呢?《办法(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针对七类事项,具有询问权和质询权。

  这几类事项包括: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质询案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关接受,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如果提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工作报告有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如果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政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撤职案时,觉得有重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办法(草案)》作出详细规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按规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

  【背景】

  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黑龙江、湖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出台《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昨天,我省的《办法(草案)》也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该草案对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使监督更注重实效。

(责任编辑:李蕴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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