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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岂一个“禁”字了得

2009年09月22日09: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对于深圳为什么要“禁电”,目前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一个相对全面而权威的解释,但根据此前其他一些城市抛出的“禁电”理由,我们不妨做一点辨析。

  一是电动自行车扰乱了交通秩序,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诱因。
这个理由其实似是而非,因为交通拥堵是汽车时代的一种“现代病”,在很多完全没有电动自行车的西方城市,交通拥堵一样令市民和市政管理当局头痛。解决、缓解交通拥堵,需要治理的是汽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有市民质疑:“深圳的路面,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划给四个轮子的,固然有一些人把电动自行车骑上机动车道,可那也是因为深圳很多地方没有非机动车道啊,难道路都是给有车人修的?”由此可见,试图通过“禁电”来解决交通拥堵,显然是搞错了对象,最多只能解决“10%”的问题。

  二是电动自行车不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对于这样一个理由,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现代交通工具都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深圳有关方面如果真的要以此为理由,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拿出数字来,让市民看看电动自行车酿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比例究竟有多大?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比例比较高,也完全有可能是管理没有跟上造成的,骑电动自行车并不见得就必然会出事故。

  三是有人以电动自行车为工具,进行违法经营、甚至犯罪。如果以这样一个理由来“禁电”,那就更是一种为了掩饰治安无能而采取的迁怒行为了。理由很简单,电动自行车无非是一种交通工具,工具本身是不可能违法犯罪的,违规违法的是人而不是工具。把治安问题偷换成交通工具问题,是不是很荒谬呢?

  从常识到角度看,“禁电”理由站不住脚。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禁电”同样也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首先,政府究竟有没有权力禁止老百姓使用某种可以合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电动自行车由于其具有环保、节能、廉价、占用路面小等特点,因此它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单是深圳一地,其电动自行车的年产值就达16亿元,相关配套产业的产值则达到了48亿元。可以合法生产,合法销售,却不能合法使用,逻辑何在呢?如果我们承认政府有权禁止电动自行车,那么早晚有一天,政府就会走到“禁菜刀”的地步。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一般的问题,而是一个政府有没有权力通过行政法规剥夺公民自由权的问题,不能等闲视之。

  其次,深圳现在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为30万辆,“禁电”令一旦生效,从逻辑上说,这些车子等于变成废品,那么,由此而产生的成本由谁来承担?如果政府不给予相应的赔偿,那就等于默认政府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财产权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直接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此例一开,则后果不堪设想。

  最后,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就是说,交通法对电动自行车是放行的,深圳“禁电”将直接违反交通法,而交通法又是交警部门执法的“基本法”,交警部门将如何解释这样的悖论?一个违法的交警部门难道还有让别人守法的权威吗?

  由此来看,深圳这次禁行电动自行车,不仅缺乏足够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作支撑,在程序上也有瑕疵,这样的政令,能不能贯彻到底,确实令人怀疑。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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