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学校安全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学校与居民区同步建设 《办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强化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布局,并组织实施。
同时,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划拨;城市新建、改建居民区学校设置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解决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学校建设滞后问题。
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草案)》明确了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除了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义务教育。
同时,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切实解决预算内学生公用经费偏低的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统筹解决中小学校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价格偏高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即:学校供电、使用自来水、使用集中供暖和用气的价格应当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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