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3 02:16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全民健身条例》在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下终于出台,这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增进民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笔者认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免费开放,而不应仅限于“全民健身日”。
公共体育设施,是由政府购买、建设的健身设施和场所,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是理所当然,是公益性的回归,而向公众收费则有违其公共产品的性质。但是在一些地方,公共体育设施仅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就意味着在其他时间可以不向公众开放,或者可以向公众收费开放,这不仅与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不符,也不利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事实上,就全民健身活动而言,并不是群众不爱运动,而是在如今拥挤的城市里,可运动的场所实在太少。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时,没有给市民健身留下足够的空间。一些地方在利益的驱使下,本该是建设城市公园的地方,却被商品房开发替代。许多城市虽然建有运动场馆,但大都收费昂贵,不是普通工薪阶层所能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健身活动就很难开展。一些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健身场所,比如学校的体育场馆以及一些政府部门的健身场所,却宁愿闲置,也不愿向公众开放,或者是以收费形式向公众开放,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其作为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阻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因此,笔者认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就不应仅限“全民健身日”,而公共体育设施更应当是全年免费开放。政府应从公益角度出发,从国民健康的高度出发,由政府出资建设更多的对市民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运动场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也要配备必要的城市公园,让市民有更多的地方进行健身活动。
孙瑞灼 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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