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在法庭上始终拒绝开口。 杨大正摄 |
抢夺女路人挎包被抓,四个月拒不开口说话
“无名氏”零口供仍获刑1年2个月
本报讯 (记者/杨大正实习生/晓蕾通讯员/越法宣) 一名青年男子抢夺女路人1000元,从被抓获到庭审,四个月期间始终没有开口。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就该“无名氏”男子抢夺案进行开庭审理,当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开庭结束后,记者采访多名法官和律师,他们均表示此类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罕见。如此一来被告的身份都无法得到辨认,只能冠以“无名氏”。
宣判后被告仍然沉默
据检察机关认定,今年5月23日19时左右,该“无名氏”男子在广州市解放北路桂花岗铁路桥底人行道处,趁女被害人史某某不备之机,用手抢夺得其挎包一个。期间,两人发生了争夺行为,与史某某同行的女伴林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伞打了一下“无名氏”的手。该男子抢夺后逃逸,随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公安机关查明,现场缴获的挎包中有人民币1000元。检察机关依法以抢夺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然而,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该被告自抓获后,直到昨日庭审,四个月间始终都没有开口说话。最终,法院认定其抢夺罪成立,当庭宣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判后,被告还是沉默不语,也不愿意在判决书上签字。
保持沉默等于放弃辩护权
按照法律规定,在接到检察机关公诉后,被告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解,或进行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然而被告在法庭上一直保持沉默,无形中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俗称“零口供”)、证据充分确凿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尽管被告拒不供认,但因现有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无名氏”趁人不备,施行抢夺,且方式较为激烈,涉及数额比较巨大,依法对被告进行了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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