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遵循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对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到假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把反假币工作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通知明确,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假币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审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假币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降格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力。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假币犯罪的,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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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60周年前夕,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特巡警大队的武装巡逻民警在鼓楼区湖南路上巡逻。 |
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有同案犯在逃,但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对于假币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假币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币数额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记者潘科峰)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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