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吴萌
“我要看看把村子弄成垃圾毒场的人到底能判几年!”一名村民举着身份证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门口说道。在他的后面,等候旁听的村民已经排起了长队。今天上午,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一大案在门头沟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为赚几十万损失却上亿
一个在闭目养神,一个在仔细倾听,还有的在抬头看楼顶……被指控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后可谓表情各异。
此时旁听席上已坐满了人,除了村民,还有门头沟区的人大代表和环保局的工作人员。
“经检方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何某在吴某所承包的门头沟某砂石坑中,处置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约500吨,该污泥中检出乙类传染病病原体志贺氏菌。”公诉人向法庭表示,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何某又先后两次将6000吨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倾倒到门头沟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永定河旧河床砂石坑内。这些污泥后经权威机构检测,发现里面含有大量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初步评估,堆放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泥给当地环境带来的治理费用等损失高达上亿元。
检察机关认为,何某等人非法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以前就在某污水处理厂上班。2003年,我开始单干。”何某在法庭上表示,后来他与清河、酒仙桥两家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泥无害化处置合同。“污水厂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就是很简单的一条,就是要求必须是法人承包,没有其他的资质审查,所以我也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前后干了5年多也就赚了30万元左右。”
紧接着,何某开始在法庭上大曝“黑幕”:“2008年3月之前,排水集团自己的污泥处理车队还有其他污泥处理公司都是像我这样简单填埋、弃置的。”对于这个额外“举报”,何某当庭保证:“我可以对这个情况负法律责任。”
何某等人都认为,当时向砂石坑倾倒污泥是全行业的“行为”,谁也不知道污泥是有害物质。当被问及“倾倒、弃置是否算无害化处理”时,一直自称自己是这方面“专家”的何某摸着脑袋想了半天,向法官回答道:“这个审判长说了算。”旁听席上顿时传出一片窃笑声。
评估报告成定罪关键
按照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出具的报告,这两个砂石坑污染治理费用初步分析约为8030万元,如果再加上远期的环境污染损失费将远超过1亿元。对于这份评估报告,何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并不认同。“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人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辩护人表示,除此之外,认定上亿元环境治理费的补充报告上只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的公章。
对于鉴定资质的质疑,公诉人指出,出具报告的鉴定人均持有国家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具备资质。
其他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还指出,上亿元治理费的认定报告还缺乏具体的明细,此外,砂石坑里还有除污泥以外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而评估报告并未独立评估污泥对于环境的影响,不能按照这样的评估报告去定罪量刑。
恶臭是否是重大污染成焦点
争论完评估报告的合法有效性,焦点转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要件上。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村民李某证明村子里常年都有一股恶臭味,造成全家呼吸困难,不敢开窗透气,饭甚至都吃不香。”公诉人此后一口气念了内容大致相当的数十人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污泥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
“坑里面有生活垃圾还有其他废物,坑附近还有个医院,医院的废水和垃圾也往坑里排放,臭味凭什么就说是污泥产生的?”公诉人话音刚落,何某便学起了他的辩护人,抓住“坑里不仅有污泥”这一点向法官质疑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随后,何某等人的辩护人还指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向土地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能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证人所说的气味难闻、吃饭不香等问题并非定罪的要件,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关村民受污泥的影响患病伤亡。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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