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女孩骑观光车撞伤人
东方绿舟自行车管理者和所有人担责四成
本报讯 骑观光自行车在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近日,两名花季少女在东方绿舟骑车撞伤他人,对于8万元的巨额赔偿,日前青浦区法院判令骑车人承担60%责任,余下40%责任由管理人和场地所有者共同承担。
合骑撞人
2007年6月21日,13岁的盈盈和青青(均为化名)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东方绿舟游玩。中午,两人合租了一辆东方绿舟的观光自行车,沿东方绿舟淀浦路由东向西行驶。当两人行至减速带时,由于操作不当,追尾撞上了同一方向正常行走的东方绿舟工作人员王女士,造成王女士受伤。
青浦交警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指出,两女孩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此后,王女士要求两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女孩的监护人以车辆管理人和所有人也要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所有费用。因无法和解,王女士将两女孩告上法庭。在两女孩及其监护人的要求下,法院依法追加自行车所有人上海东方绿舟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自行车管理者东方绿舟参加诉讼。
对此,两女孩的监护人表示愿意承担,但指出在发生事故时,两女孩都已经采取了制动措施,可是由于观光自行车的刹车存在问题致使制动不能。另外,按照东方绿舟内张贴的租车规则,观光自行车严禁交由18周岁以下者驾驶。公司及东方绿舟擅自将承租人设定为12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是不正确的。
租车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两女孩及其监护人辩称观光自行车的刹车系统存在问题,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及东方绿舟作为观光自行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休闲车出借给未成年人驾乘,违反了租车须知的规定,显属不当。
此外,游客驾乘休闲车,东方绿舟应对其行驶路径的安全性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本案中,在观光自行车的行驶路段上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情况,这种状况无疑会给休闲车的驾乘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公司及东方绿舟的上述过失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夏芸 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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