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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元有线电视费没缴清致卖家被索赔2万元

2009年09月26日04: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让你不缴有线电视费啊! 张叶 图
让你不缴有线电视费啊! 张叶 图

  “我不过是忘交了70多元钱有线电视费,她就说我违约,还要我赔偿2万元违约金!这也太过分了吧?”市民赵先生年初卖掉一套房子,前不久,买主将他起诉到法院,把他给郁闷坏了。原来,赵先生在交付房屋时,一没有立即把户籍迁走,二没有把有线电视费结清。户籍不急着迁是事先说好的,算不上违约,可有线电视费确实应该在交付前结清。赵先生承认这一点,但他觉得买房人太“狮子大张口”了,法院会如何判呢?

  口头协议,买家不认账

  赵先生原本住在玄武区锁金村,由于离单位太远,上下班不方便,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张女士。

3月底,张女士付清全部房款,并通过中介拿到了房屋钥匙,随即搬进房中居住。前不久,张女士以违约为由将赵先生告到法院,索赔2万元。张女士说,购房合同中约定,赵先生需在房屋交付前将户籍迁出,并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结清,房子3月底就交付了,可直到6月中旬,赵先生仍然没有把户籍迁走。据张女士介绍,她几次三番找赵先生,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赵先生置若罔闻。这让她十分气愤:“钱收得爽快,交付却拖拖拉拉的不彻底,这事办得太不厚道了!”

  接到法院传票后,赵先生大呼冤枉。据他介绍,户籍的事并不是他故意拖延。“我把锁金村的房子卖掉的同时,又通过同一家中介在丹凤街买了套二手房,我必须等丹凤街那套房子的原主人将户籍迁走,才能把户籍从原来的房子里迁出来。”赵先生说,尽管合同中约定,户籍需在交付前迁走,但事实上在签合同时,他与张女士以及中介达成了另一个口头约定。“我们说好,我的户籍可以不急着迁,等丹凤街那边户籍迁走,我再迁过去。”

  张女士对赵先生的说法不予认可,她说她只认合同,赵先生拖延了几个月才把户籍迁走,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跟她无关。“我们明明说好的,我5月份还专门到你家打过招呼,你当时也没说什么。”见张女士不认账,赵先生又气又急,可是口说无凭,他又拿不出证据。最后,他请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庭作证,证实双方确实有过这样一份口头约定。同时还提供了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自己2009年6月26日才将户口迁出是有正当理由的,不存在故意拖延。法院最终认可了他的说法。

  吹毛求疵,小问题索赔2万

  既然双方有过约定,那么未能立即迁走户籍就不构成违约了。可是有线电视费呢?张女士说,她去查询后才发现,赵先生至今仍欠着70多元有线电视费——交付房屋的时候,他却没有说清楚。她还指责赵先生至今没有协助她办理有线电视过户。

  “是,我确实没有缴清有线电视费,但我不是故意的。”赵先生辩解说,买房卖房过程中难免有疏忽,现在既然张女士提出来,他愿意当场支付这笔钱。至于有线电视过户的问题,他认为张女士在吹毛求疵,因为他已把有线电视用户证交给张女士,办理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张女士完全可以自行办理过户。在他看来,就为70多元钱,张女士索赔2万,实在有点儿“狮子大张口”。赵先生到底存不存在违约行为?法官查明,赵先生迟延迁出户口有正当理由,也没给张女士造成损失,因此此项行为不构成违约。但他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在交付前缴清有线电视费用,构成了违约。

  法院认为,合同一方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此案中,赵先生没有结清的有线电视费,过错程度不大。也没有给张女士造成明显的损失。张女士主张的违约金2万元,明显高于她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该违约金金额过高。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张女士违约金6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结清有线电视费用,并协助将有线电视过户到张女士名下。

  最终的判决结果令赵先生松了口气。但这也算是笔不小的损失,如果稍加注意,完全可以避免。法官提醒卖房人,卖房要特别注意交付环节,交付一定要彻底又守时,具体来讲就是一定要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合同未尽事宜最好不要口头约定,应当形成书面约定,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后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珊珊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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