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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不起诉捡金女工 其行为被定性侵占罪(图)

2009年09月26日04: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梁丽和老公手牵手。(资料图片)

  机场“捡”百万金饰行为只构成侵占罪;如受害人不起诉,梁丽将恢复自由

  新快报讯(记者黄学民)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到300万元黄金首饰案,深圳市检察机关昨日终于作出结论:梁丽的行为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梁丽将恢复自由;如果侵占罪成立,梁丽有可能被判处2至5年有期徒刑。


  还原过程:梁丽两次否认警方提问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进了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

  最后,民警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研究认定: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

  消息一经传出,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作出的这一结论对梁丽有利,充分体现了“刑疑惟轻”的原则。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争议一方认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不是秘密窃取。而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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