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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强调不能迟报瞒报

2009年09月27日10: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学校组织应急演练。徐丹伟 摄

消防演习。 本文图片由本报记者 徐丹伟 摄

  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对突发事件,强调各级政府和单位绝不能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受害群众采取宣传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善后处理不仅要给予物资抚恤,还要给予精神抚慰

  7月31日,辽宁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关涉千万百姓安全与生活的法规——《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获高票通过。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10月1日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正式施行。在这部全国领先的地方性法规中,如何规范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该法规又将如何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

  为何要制定这项地方法规?

  7月31日,辽宁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参加投票人数57人、赞成票人数55人的高票获得了通过。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共6章45条,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等都一一作了详细规定。

  10月1日起,这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应急办主任于国安向记者介绍说,“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辽宁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无论是应急体系建设,还是应急管理和组织指挥体系都在不断加强,应急信息报告网络和预测预警机制也已形成。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我省公共安全形势尽管总体平稳,但自然灾害威胁较大,事故灾难时有发生,因利益争执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存在着不稳定因素。二是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三是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实际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建立我省法制化的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少其危害的长效机制,2008年,《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被列为省政府立法计划论证项目。省政府应急办与法制办起草了《条例》草案,2009年,《条例》分别正式列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沈殿忠参加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法规草案的三次审议。他对记者说:“审议中,常委们都充分发表了意见,总的看,这是一个比较顺利的审议,审议和通过都没有出现大的曲折,大家的共识性很强。”

  “《条例》的出台,其实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就在今年年初召开的我省“两会”上,作为省人大代表的沈殿忠领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制定《辽宁省〈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

  “之所以提出这个议案,主要是有现实需要。社会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复杂,要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辽宁而言,已经具备了出台法规的充分条件。”9月21日,沈殿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将对百姓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记者通过采访感觉到,这是一部切合辽宁实际、操作性很强的法规。

  如何预防?

  《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主要有编制应急预案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政府收集、识别、评估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基层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公共设施安全巡检制度。

  根据我省实践经验,《条例》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6项义务。这6项法定义务的设置富有创新性,对于保障公众在公共活动空间内的安全及防止经营管理单位忽视安全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应急救援建设作为日常应急准备的主要工作,其目标在于建设综合性的常备值班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建设专业救援队伍;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建救援队伍;由志愿者组成临时救援队伍。

  怎样报告?

  《条例》规定了3个层面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一是社会层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和渠道;二是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程序和要求;三是监测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程序和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预警发布权限,增强了预警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发生,又不至于引发社会心理波动。

  《条例》特别强调了110报警电话这个渠道:逐步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这个规定将方便社会群众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责任划分

  在政府方面,为了防止因职权不清导致推诿扯皮和应急响应行动迟缓,《条例》结合我省实践经验,针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明确划分了省、市、县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的指挥权限,有利于保证应急处置指挥快速到位,也便于事后进行责任调查。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强调绝不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善后处理

  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上,《条例》在3个方面作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规定。

  一是要求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不仅要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而且要对受害群众采取宣传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善后处理不仅要给予物资抚恤,还要给予精神抚慰。

  二是责任溯查制度。即在善后处理阶段,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信息报告、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认定责任,予以追究。

  三是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食宿安排或者适当补助。这一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依法有序地解决了实践中被忽略的现实问题,有利于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投身于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

  着力点在提高应急能力

  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级。

  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周林忠是《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起草人之一。他表示:“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突然性、危害性,社会影响都很大,因此规范应对活动,对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至关重要。”

  据介绍,截至2007年底,我省14个市和100个县(市、区)都组建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建立。与此同时,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加强了值班网络体系建设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建设。

  截至2008年底,我省已编制修订省、市、县(市、区)各类应急预案8.8万余个,基本涵盖了各类突发事件。此外,我省信息报告和预警机制也进一步得到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加强了值班网络体系建设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建设,保证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地震、气象、水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煤矿瓦斯等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全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进一步强化,现已建立了300多支、近3万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初步形成了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为骨干力量,以地震、矿山救护、医疗救治、海上搜救、抢险抢修、通信保障等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其他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省政府应急平台目前已初步实现与国务院和省辖市以及公安、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徐晓敬) (来源:辽宁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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