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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基层干部唱主角 山东招远调查显示执法难成国土监察软肋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09月29日09:11
  享有“中国金都”美誉的山东招远,因人多地少,这些年土地违法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记者在山东采访了解到,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招远市法制办联合展开基层国土执法监察现状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国土执法监察面临形势严峻,执法难、难执法已成为国土监察工作的软肋。

  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招远市法制办共同呼吁,应该尽快修改土地、矿山法律法规中不切合实际的一些条款,使之更加便于实施、操作;明确职责,避免联合办案、异地调度、定期会审机制流于形式。

  基层干部频频“因公违法”

  调查报告指出,从招远已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看,基层干部是践踏、藐视、变通土地及矿山法律的主角。

  比如,有的乡镇借企业改制之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有的乡镇为弥补财政赤字,擅自将职工住宅区公开买卖,将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卖给社会人员居住或经商;有的利用小城镇建设之机,将交通要道两侧及镇所在地黄金地段公开出售,但又办不下来相关证件,结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近几年来,由于农村两委负责人更换频繁,村集体组织违法也表现集中:新上任的村干部为解决办公经费或处理各种关系,变卖本村“耕地”或“建设用地”给群众建住宅或商贸楼;有的村干部为出“政绩”,竟然毁坏耕地及果园,搭建果品批发市场;还有的村干部当“好人”,以村委会名义与个别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变相将农用地永久性租给某些村民使用。

  在土地问题上,个别群众也是能捞就捞。有村民利用过去产业结构调整之机占用的耕地,建永久性住宅;有的认为在自己承包地或果园内盖房子是自己的事,理所当然,没人管得着。不少村民认为,占地占了白占,谁的能耐大谁就占,查了也没关系,反正土地执法大多不敢来硬的。

  国土执法监察办案低效

  不把国土执法监察放眼里,这是违法者的普遍心态。一个例子具有代表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从立案调查、集体会审、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组织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再到法院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累计法定时间长达8个多月。

  招远一村民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占用本村耕地建大宾馆。在今年3月开始动工之时,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就发现且制止,并马上启动立案。可是直到现在,快10月份了,案子仍处于“走法律程序”过程中。在这期间,经国土部门多次制止无效,宾馆楼已盖好。这就更加大了执法难度。

  现行土地管理法,一些条款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如第73条、第76条、第77条。这三个条款均涉及法律责任追究。

  国土监察执法难、难执法现状,甚至使一些执法人员抵触执法,经常把“没给咱处置权”、“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咱管不了”等话挂嘴边,处理案件不积极不灵活不主动。

  国土监察应有行政强制权

  今年以来,招远市选聘了791名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上岗,不少协管员真的成为了国土执法监察的“千里眼”。

  据介绍,自2005年1月,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即开始对各乡镇土地所进行垂直管理。体制理顺后,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成立,下设15个中队,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展开国土资源执法。

  鉴于当前国土执法监察刚性不强,应修改土地、矿山法律法规中不切合实际的一些条款,使之更加便于实施、操作。如:增加明确具体的举报奖赏规定,提倡与鼓励全社会监督;赋予国土资源执法行政强制权,可对继续非法施工的设备、建材等进行查封、扣押,对在建的初始状态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直到恢复土地耕作条件。

  调查报告强调,国土执法监察面临的执法难、难执法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本报济南9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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