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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炒股炒汇等金融商品买卖免征营业税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0月01日06: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据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韩洁罗沙)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份日前下发的通知,两部门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况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也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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