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娱乐区玩耍受伤经营者也要担责赔偿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0日09:27
原想为顾客营造一个轻松的就餐环境,就在饭店内投资修建了儿童游乐设施,供顾客携带的幼童游玩,不料饭店因此惹上了赔偿官司。10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家饭店赔偿受害儿童一万元。
“饭店内设置的儿童娱乐设施是免费提供的,而且设置有"酒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这场官司带来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回去后要认真总结,在今后的经营中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作为被告的郑州市某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对记者说。
据原告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张女士说,5月31日,她带6岁的女儿明明到饭店就餐,明明在饭店内供幼儿游玩的场所玩耍时,从滑梯上摔下致伤,花去医药费一万三千余元。她与饭店就明明的医药费进行交涉时,饭店认为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明明将饭店诉至管城区法院后,饭店辩称,儿童娱乐设施是免费提供的,饭店没有看护儿童的义务,而且进行了提示和告知,张女士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女儿,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围绕着饭店对免费提供的儿童娱乐设施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后能否免责、家长是否能免除监护责任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从饭店免费设置儿童娱乐设施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招徕更多的消费者,以达到长期和更多受益的效果。免费提供儿童娱乐设施实际上是经营者的一个商业策略,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儿童娱乐设施实际上已经转化为饭店进行盈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饭店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饭店在法律上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负有保障消费者在就餐及儿童在娱乐设施上玩耍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饭店未安排人员对儿童娱乐设施进行管理、疏导,致使明明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饭店在儿童娱乐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后能否免除责任的争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饭店设置的“酒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说明其已注意到让未成年人单独娱乐玩耍时,可能会发生人身伤害后果,通过警示标志将危险性告知家长,并且提醒家长及时履行监护职责。饭店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履行了告知和提醒义务,但不能因此代替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既然设置了专供儿童活动的娱乐设施,就应当根据未成年消费者的特点,对其履行监护责任,派专人进行管理。
记者注意到,在家长能否免除监护责任上,法院认为,张女士带着其6岁的女儿明明到饭店用餐,作为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职责,看管好孩子,在其明知饭店提供的娱乐设施无人专门看管的情况下,却让孩子独自去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郑州10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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