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开区原副书记戴国森受贿案开审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2日18:22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戴国森受贿一案在浙江温州平阳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戴国森原为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中共温州市委第十届候补委员、温州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受滞留法国的原温州市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案牵连,今年4月,戴国森涉嫌受贿被立案审查。因盛传当地纪检部门从其家中搜出十多本房产证、大量虫草以及数十个高档LV包,其被坊间戏称为“戴包包”。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9年间,戴国森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诸某等人的企业在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LV包、野山参、象牙雕刻以及各类首饰、购物卡等财物,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行贿人商品房,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503935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国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记不清收受的辽参、象牙雕刻、包包等物品的价格及数量,并表示自己只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无其他财产。
质证过程中,法庭向戴国森出示了包括一对价值人民币5万的凤凰图案翡翠玉佩在内的所有证据,戴国森均表示没有异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戴国森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检举了一起关于强迫9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及强奸多名幼女的恶性刑事案件。戴国森称这一线索,是与他同一监室的在押人员告诉他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
之后,戴国森的辩护人提供了一份戴国森亲属代为缴纳暂扣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证据。并辩称,戴国森没有超出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其利用职权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行贿人商品房的行为是发生在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此外,戴国森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要求法院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官员如果其超出职权范围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仅仅只是受贿,还会构成渎职等犯罪。戴国森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行贿人商品房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但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以上两点并不是戴国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受贿金额为人民币150万余元,但还有许多贵重财物而无法鉴定而未计入受贿数额,但可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戴国森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院综合予以参考作出判决。
据悉,本案未作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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