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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位先签保证书 业主不满物业“无责声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3日09:13
  因小区内车位紧张,家住海淀区世纪城的张先生打算在附近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地面停车场租用一个停车位,但却被告知要签保证书,而保证书的条款令张先生很不满。

  租车位先签保证书

  张先生表示,由于小区里车位不足,不少邻居夜间会把车停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地面停车场上,租用费用为每月150元。

  9月,张先生来到购物中心物业办公室签署租用车位协议时,却被告知要同时签署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有如下条款:“本人承诺:车辆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停车场停放期间,车辆安全管理问题,由本人自行负责,如发生被剐蹭,或物品、车辆丢失事件,本人将直接报公安机关或交通等主管部门,与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无关。”

  业主不满“无责声明”

  认为保证书不合理,张先生没有签。事后,他咨询法律专家得知,“保险公司在车辆被盗抢后的赔偿条款上明确写明,如果车辆是在收费停车场丢失的,赔偿的前提是不管是否停车场的责任,在程序上车主也必须首先追究停车场的责任。如果停车场确属无责任,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如果车主放弃追究收费停车场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以赔付。”

  张先生认为,保证书就是霸王条款,“如果签了保证书,我的车在那里丢了,停车场不管,保险公司也不赔!”

  物业称只收使用费

  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物业办公室负责车位出租的工作人员表示,“保证书是协议的附加部分,每个月150元租用一个车位,只是收取了车位的使用费,不是车辆的保管费。”他还表示,“停车场有24小时摄像监控和保安巡逻,保证书只是为了以防万一。如果确实发生车辆剐蹭、丢失的情况,物业可提供录像帮助业主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

  收费停车应保安全

  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王佳红律师表示,保证书是不公平的协议,收费停车场有责任保证提供场地的安全。北京市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收费停车场有责任“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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