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两年查获“捞人”诈骗案57件涉案总金额千万元 诉讼掮客何以有“市场”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7日08:44
调查动机
每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就有一些人自吹和“上面”很铁,花钱就能“捞人”,这类人被称为“诉讼掮客”。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化解矛盾总喜欢找熟人,托关系。这种心理为“诉讼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市场。那么,“诉讼掮客”果真能够“手眼通天”吗?本报记者以河南省郑州市近日审结的一起“诉讼掮客”诈骗案为突破口,遍访公检法司等部门及相关人员,试图揭开“诉讼掮客”的“生存内幕”。
特别调查
本报通讯员 张胜利 郭倩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医院门前有“医托儿”,市场上有“买托儿”,如今,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法律托儿”。
“法律托儿”又被称为“诉讼掮客”,说白了就是拿钱替犯罪嫌疑人或打官司或跑关系,自称与政法机关领导很“铁”的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诉讼掮客”在不少地方存在,且有一定的市场,他们不仅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益,而且破坏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诉讼掮客”诈骗案件。
以“疏通费”为由诈骗钱财
33岁的郑州人李鹏是这起诈骗案的“主角”。只有中专文化的他平时游手好闲,却喜欢到处吹嘘自己能耐大。
2008年11月25日,毛某(已判刑)因涉嫌抢劫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李鹏得知此信息后,主动电话联系上毛某的妻子杨某,吹嘘说,“我和派出所民警某某关系非常"铁",我能帮忙给毛某办理取保候审”。
杨某随即请李鹏帮忙疏通。李鹏装模作样地询问了一下情况,就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要“向民警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借口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先后交给李鹏“疏通费”42500元及香烟若干。后毛某被判刑,杨某想找李鹏询问有关情况,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李鹏。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9年5月13日,李鹏被抓获,但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鹏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伪装与政法机关人员关系密切
事实上,“诉讼掮客”的存在已有时日。据统计,从2007年至2009年9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先后受理不法分子利用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捞人”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诈骗、招摇撞骗案件57件81人,诈骗总金额达1000余万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目前社会上存在形形色色的“诉讼掮客”。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有农村干部、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干部等等,范围非常广泛,但他们均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从表象上看与政法机关人员往来密切,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能为其实现诉讼利益。
中原区法院法官黄健主审了一起借贷案件,经多方协调最终结案。原告手捧获得偿付的欠款及利息,向法官表示感谢,犹豫再三后向法官询问:“有没有收到代理人"打点好"的购物券?”黄健立即将此事上报院纪检部门,后经调查查实,是代理人耍花招向当事人额外索要了钱物。
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王某和陈某相互认识。当得知陈某的朋友吕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拍着胸脯说自己能够帮忙为吕某办理取保候审。后王某以办理取保候审需“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借口,在短短的一个月内诈骗陈某26万元。虽然王某最终受到了惩罚,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但陈某给王某的钱款却打了水漂。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数十起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发现,被骗者均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其和亲属对此都感到非常恐慌,急于了解情况或减轻处罚,于是“病急乱投医”,使得“诉讼掮客”有机可乘。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诉讼掮客”最惯用的伎俩,是向被害人虚构或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有朋友,骗取在押人员家属的信任。此外,“诉讼掮客”多借助公检法或政府机关的周边环境实施诈骗活动。在李鹏诈骗案中,李鹏就制造了和派出所的人熟悉的假象,以达到自己诈骗的目的。
在做足了事前的准备工作后,“诉讼掮客”均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向受骗人索要大额钱款,并许诺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不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被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或是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减刑、保外就医等等。
“诉讼掮客”随意向受骗的当事人讲解所谓的“法律”,毫无根据地推断官司输赢,并以所谓的“内幕”误导当事人,骗取信任。当事人不懂法律和诉讼规则,急于找熟人、托关系,“诉讼掮客”正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理,一次又一次地以各种名义从在押人员的亲朋好友处索要财物。而在行骗以后,这些人将到手的钱财挥霍一空,退赔率极低,使得事主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权钱交易观念提供生存土壤
“诉讼掮客”诈骗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为何能够屡屡得逞呢?郑州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青分析说,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一些人受“朝中有人好办事”、“有钱能使鬼推磨”旧观念的影响,盲目相信“诉讼掮客”的话,再加上为亲人脱罪心切,难免“有病乱投医”;
二是目前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此外,调查还发现,在一些腐败案件中的确存在“诉讼掮客”的身影。这些都对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一些在押人员亲属认为托熟人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从而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以可乘之机。
中原区法院法官马伟利认为,代理案件制度不完善,也是“诉讼掮客”有机可乘的一个原因。马伟利说,部分市民为了少花钱打官司,私下与社会闲散人员约定代理费用,以公民代理形式出现。由于我国的诉讼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限制规定不够严格,于是一些“钻空子”的“诉讼掮客”冒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参加诉讼活动,以打官司需要花费为由,大肆诈骗当事人的钱财。而法院和相关部门却很难实施有效的制止和监督措施。
以公正执法否定陈腐观念
“在掮客行为运作过程中,当事人最终利益指向能否实现,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知的,只能凭信任关系去猜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对记者说,“诉讼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杜撰事实,归咎于司法不公。掮客对司法评价的随意性一方面容易引发当事人过激的自力救济行为,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形成极强的诱惑力,使社会公众一有诉讼纠纷即寻求和依赖于“诉讼掮客”,如此循环往复,使社会整体产生对法治的质疑,形成法律信仰危机。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向记者表示,“诉讼掮客”的危害大于一般诈骗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中已行贿的部分查实后,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诉讼掮客”介绍贿赂罪,并同时追究被害人行贿罪。
但郑州市司法局毋宗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约束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上述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员的这类行为,就很难加以约束。
对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的建议是,构建起由公检法司各部门和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体系,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和运行环节上发现的苗头性现象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掮客行为要“露头就打”。同时,张建成还建议,修订刑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增加打击“诉讼掮客”活动的条款,确定适度的量刑幅度,从而为“诉讼掮客”设置一条“不敢为”的“高压线”。
张予洛认为,要根除“诉讼掮客”现象,还要对那些徇私枉法者坚决查处,让那些“诉讼掮客”失去招牌和靠山。“司法公正是取信于民的关键。”张予洛说,公正执法的实际行动,是对“朝中有人好办事”、“有钱能使鬼推磨”等陈腐观念最有力的否定。惟有如此,才能彻底铲除“诉讼掮客”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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