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行未成年人刑案检察官与律师同步阅卷同时参与讯问 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意义何在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7日08:44
本报讯记者杜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该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的不批捕率高达51.8%,较2007年的12%、2008年的19%有了大幅度上升。在决定不批捕的29人中,采纳律师建议不捕的有20人。
据悉,不批捕率的大幅上升缘于该区正在进行的一项全新改革:在审查逮捕环节试行律师介入。
据了解,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新律师法扩充了律师的会见权,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但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对于律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逮捕程序一般以检察机关单方面进行书面审查为主,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参与作用有限。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其律师的参与权,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家学者的倡议之下,沙坪坝区检察院自今年3月起开始试行审查逮捕环节律师介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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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萌
看守所监室的门锁“哗拉”一声打开,王小小(化名)走出监舍,准备接受检察官对他的第一次讯问。
未及16周岁的王小小因涉嫌抢劫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案发于今年6月6日入夜时分,当时王小小携带刀具在沙坪坝区一过街天桥抢劫过路人的挎包,挎包内有四百多元现金、一部手机、一部小灵通和一个U盘。抢夺中,王小小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王小小逃跑时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身上的刀具也被搜出……
接受讯问时,王小小发现,在身着制服的检察官身边还站着一位不穿制服的叔叔。检察官在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后介绍说,这位叔叔是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高峰。
这正是这起普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普通”之处———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了审查逮捕程序。
律师和办案检察官同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扫描件,首次讯问时律师与办案检察官同行,检察院在审查案情时参考律师意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整个过程让律师觉得“不可思议”
“刚接到办案检察官的电话时我还以为听错了。”高峰回忆说,王小小的这起案件让他第一次接触到了沙坪坝区检察院试行的在审查逮捕环节律师介入制度,整个过程中他有一种“不可思议”的感觉。
高峰向记者介绍说,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材料后进行了扫描,他和办案检察官是在同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扫描件。
“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在当律师之前,高峰曾在检察院工作过,有过当公诉人的出庭经历,因而熟悉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办案程序。以往的办案经历让高峰无法相信眼前正在进行的办案进程:完成阅卷后,他与办案检察官一同去了看守所。检察官首次提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全程聆听了讯问。
讯问结束后,他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材料,提出了是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意见。6月17日,沙坪坝区检察院经过案情审查并参考了律师的意见,对王小小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毛立志律师最初接触沙坪坝区检察院启动的这项改革时,印象最深刻的一点是,与检察官同乘一车前往看守所,“进看守所大门时,我只需亮出律师证和区司法局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函,就能进入了”。
而在以往,律师在这一过程要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先要考虑是否一同前往,再由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开具单子。律师递交申请后也许等候一天,也许数日后才获批准。
在毛立志看来,这项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点,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供了及时保护。对比以前,律师不能及时、充分了解案情,即使在场聆听检察官讯问,也难以针对罪名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实际上处在走过场的尴尬之中,“亲身经历过这项制度改革的律师,感受到了真正的尊重”。
改革初期仅仅把已经委托律师的案件作为试点,结果发现,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委托律师。检察院与司法局协商后规定,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案件,由司法局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都有律师介入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属全国著名文化区,这里聚集着18所高校、10所电大职大、87所中小学,在校学生近30万人。从重庆全市范围看,这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沙坪坝区检察院2008年的相关统计显示,区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9件344人,比2007年案件数上升了33.9%和22.4%。
在这样的背景下,沙坪坝区检察院启动了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2009年3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制定出台。
对于半年多来的改革尝试,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科长殷文剑用“谨慎稳妥”4个字作了总结。
据殷文剑透露,在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是外地来渝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适格成年人往往不能到场参与审查逮捕程序或为其聘请律师。因此,改革工作每一程序的设置和订正,都经历了细致周密的修正。
在改革策划者看来,当前立法和法律解释对审查逮捕程序,尤其是对于律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没有详细规定。而试点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必然要求赋予律师实质性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
记者得知,改革初期仅仅把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律师的案件作为试点的案件,结果发现,相当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委托律师。
沙坪坝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协商后,会签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环节律师法律援助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则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
“这保证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都有律师介入。”殷文剑说。
要让律师真正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就必须保证律师对案件情况知情。沙坪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昌林告诉记者,由于律师大多是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以后才介入,事先没有对案件进行调查,没有查阅案卷材料,并不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律师在场主要是代替未成年人的亲属充当适格成年人的角色,对于是否逮捕,往往难以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律师意见之后,新的流程构想进行了修订,内容细节包括:
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当天,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扫描,并通知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扫描件;
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第二天,案件承办人查阅案件材料,律师同时查阅卷宗扫描件;
完成阅卷后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原则上在完成阅卷以后立即进行),检察官要通知律师一同前往,保证律师在讯问时的在场权;
律师应当及时提供其所掌握的是否应当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材料,并提出是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意见。
李昌林说,修订后的流程设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律师的参与权,但也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和操作上的难题———立法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本着法无禁止皆有权的权利观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大家打消了顾虑”。
改革启动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由去年的1%上升为目前100%;在决定不批捕的29人中,采纳律师建议不捕的有20人,不批捕率高达51.8%
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向记者出示了一组数据:自今年3月到8月31日,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40件56人,所有案件均保证有律师介入。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由去年的1%上升为目前的100%。
来自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的统计则表明:在上述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中,经审查决定批捕人数为27人,决定不批捕人数为29人,不批捕率高达51.8%,较2007年的12%、2008年的19%有了大幅度上升。在决定不批捕的29人中,采纳律师建议不捕的有20人。
“我们的责任加重了。”毛立志说,“在这项改革制度前,律师表达辩护意见还不够充分。改革后,为完整周严地表达律师意见,我们就要详尽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悔改诚意、退赔能力以及有无挽救和改造条件等等,以便提供给办案检察官参考。”
高峰则认为,与过去比较,这项改革使得控辩力量平衡有了明显变化。程序和实体并重,保证了律师与检察官在办案中能够互相监督,地位平等。
在近日于重庆市召开的“逮捕的证据与程序问题”研讨会上,记者听到多名学者专家对沙坪坝区检察院这项改革探索的评价和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项改革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具有深远意义,是符合立法精神、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政策的改革举措,也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体现刑事诉讼特征的改革举措。
在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看来,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律师介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逮捕程序的探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范,“这是当前检察实践中带有引导性、改革性的举措”。
编后
过去,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的提请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方由于缺乏律师帮助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建立律师介入制度后,检察官能够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居中作出判断,这对提高审查批捕环节的质量大有好处,也有利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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