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指定维修场所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7日15:25
从12月1日起,如果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的,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今天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表示,《办法》所称的安检机构,是指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办法》规定,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即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
上网从搜狗开始
今日热点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详细]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