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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指定维修场所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7日15:25
  从12月1日起,如果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的,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今天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表示,《办法》所称的安检机构,是指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办法》规定,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即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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