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近千件地理标志产品受保护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8日06:57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左娅)在今天召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10周年纪念活动”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介绍,截至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共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并已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
按世贸组织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地理标志作为与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我国于1999年发布了第一部地理标志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初步确立。10年来,质检部门践行入世承诺,履行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管的职责,在学习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国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料、生产、加工、制作、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对我国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由科技司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目前,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
魏传忠强调,质检总局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挖掘地理标志资源,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好地理标志保护的带动效应,同时也为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机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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