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首次公开拍卖城市道路冠名权引争议 道路冠名商业化于法无据民政部门拍卖有越权之嫌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8:33
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商业化,必须以法律授权为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便是不可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共资源进行商业化管理和运作,违反法治精神
本报记者 周文馨 本报实习生 张二伟
“兰州政府真是穷啊,穷得连路名都盯上了!”今天,一位外地游客在当地媒体上看到甘肃省兰州市将公开拍卖道路冠名权的消息后如是说。
兰州市民政局近日宣布,将于10月28日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涵盖兰州市近郊四大主城区,出让年限为15年。据悉,这是兰州市首次有偿出让城市道路冠名权。
此消息一经公布,随即将兰州推入继“路桥费”之后的另一个舆论漩涡,成为近几天兰州街头巷尾最热的话题。据记者了解,2007年兰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曾公开拍卖了8座过街天桥冠名权,但并没有引起如此强烈反响。
记者走访中发现,对于有偿拍卖城市道路冠名权,市民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市民刘芳表示,道路名称自身具有特殊性,在冠名时应格外谨慎。企业有其生命周期,同时也会有名声不好的风险,一旦企业出现种种丑闻甚至破产倒闭,将对这个城市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家住兰州市安宁区的刘女士认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拍卖道路冠名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既能筹集资金,又能搭建企业宣传平台。”
但在兰州某人才市场上班的宋先生却用一串反问表达了自己的不赞成:“出让年限为15年,15年之后道路名称又要换?我们的信件投递、身份证、营业执照,甚至房产证,也要跟着去更名?更名所引起的巨大社会成本谁来替我们埋单?”
对于市民的种种忧虑,受兰州市民政局委托负责这次拍卖的甘肃四方拍卖公司网络宣传部部长邱进胜对媒体解释说,这14条道路都是新建成的,出让冠名权不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所冠的路名也不会造成兰州市民的混淆。
道路及桥梁冠名权拍卖等所有城市资产的经营权收入都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这次拍卖冠名权的收入,会继续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不会进入某个企业、某个单位。
据记者了解,目前,14条道路冠名权的拍卖工作仍处于招商阶段。而对于邱进胜的说法,一些专家、学者借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姬云香认为,道路命名权和道路冠名权并非同一概念,作为属于完全公共财产的道路命名权,其明显的公共利益性质决定了它是不能商业化运作的。而道路命名权能否商业化运作,应该用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权益主体兰州市民的意见,而即使市民认可商业化运作,也需遵循公共财产出让等相关法律法规。
据记者了解,城市道路冠名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地名的命名,采取尊重群众意愿、反映本地人文地理特征、保持稳定、政府审批决定的原则。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孙赓认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是公共资源,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城市道路的名称,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于法无据,背离了公共资源的性质,不符合保持地名稳定性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也难以体现本地人文地理特征。
“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商业化,必须以法律授权为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便是不可为。”孙赓表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共资源进行商业化管理和运作,违反法治精神。城市道路属于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相关权益进行处分,应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由民政部门拍卖,主体不当,有越权之嫌。
甘肃省社科院研究员郑本法认为,城市道路冠名权的拍卖应当停止。城市道路是市民的公共资源,只有城市道路所在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市民行使冠名权,而民政部门没有拍卖道路冠名权的权力。
郑本法说,如果城市道路冠名权要拍卖,购买主体往往是道路所在地的企业。而该企业业主及其所有员工又是拍卖主体———“全体市民”的一部分。这就产生了购买主体是部分拍卖主体的悖论,这样的“买卖”该怎样成交呢?
本报兰州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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