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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将建工伤康复试点 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4日16:05
  省人社厅制定《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工伤康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康复的书面申请;2. 工伤认定决定书;3. 近期有效医疗资料;4.患职业病的有效诊断书或鉴定书;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发生6种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费用;2.非工伤部位或职业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3.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4.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的医疗、康复费用;6.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2.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综合医院80张以上床位,专科医院100张以上床位;3.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4.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5.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据了解,省人社厅将设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定点机构名单。

  近日,省人社厅出台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对职工康复时期的待遇、定点机构的申请条件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您对办法中的内容还有哪些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12333。

  我省将建立工伤康复试点

  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雷云峰介绍,我省工伤康复才刚刚起步,基于国家对我省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社厅制定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工伤康复的组织原则、职工康复时期的待遇、定点机构的申请条件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制定工伤康复的政策之后,我省将陆续开展试点、逐步推开。

  定点机构接受人社部门监督

  据悉,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等方法,使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和智能的康复过程。

  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含康复检查、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病肺部灌洗等)的工伤职工。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相关待遇的,经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审或进行医学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工伤康复期。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可以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延长康复期需要重新申请,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承担。

  康复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进行工伤康复的,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延长到工伤康复计划结束;享受伤残津贴的康复对象康复期间继续享受原待遇。

  另外,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记者毕成功) (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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