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商报
吞噬两小孩 管理者赔偿9万元
致人溺亡要担责
记者 都一鸣
商报讯 看似平静的水塘,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吞噬了三条鲜活的生命。昨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认为,该水塘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示,事发地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判决水塘的管理者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水塘玩耍 男童落水身亡
2009年7月16日15时许,家住永登县秦川镇建新村四社的小民(化名)与同伴小发(化名),当看到村边菜地旁水塘中有蝌蚪游来游去,于是钻过围绕在水塘边的铁丝护栏后蹲在水边玩耍,突然两人滑入水塘,并渐渐沉入水底。得知孩子落水后,村民们迅速赶到水塘边,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沉在水底的两个小孩被打捞上岸,可是孩子已永远闭上了眼睛,最终致使他们不幸落入池中,溺水身亡。
据了解,发生惨剧的水塘原本是个沙坑,两年前政府号召当地农民盖大棚种植蔬菜,沙坑被村民火某改造为水塘,可以就近向有大棚的村民卖水,而当地的蔬菜大棚一直都没有启用,水塘也就成了摆设。今年5月初,眼看铺在水塘底部防止水下渗的塑料经风吹日晒逐渐破损,火某便在水塘中灌满了水,哪知惨剧接二连三发生。
安全隐患 将水塘管理者诉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这个蓄水池的防护墙被毁坏,并未安装其他防护装置,虽然有“严禁入内”的警示牌挂在铁丝间,但随便拉起一条铁丝,人都可以轻松进入,管理人火某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未及时对蓄水池采取任何预防安全隐患的措施,导致3起不幸事件的发生。对此,小民和小发的家人将火某诉上了法庭,并要求水塘实际管理人火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6.7万元,两家共计13.4万元。
9月中旬,该案在永登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火某当庭辩称道,日光温室蓄水池的护柱完好无损,并经乡政府和引大工程进行了验收,事发的前一天其妻子钱某曾去过蓄水池查看,护栏完好无损。因此,护栏倒地是因小民或其他小孩推倒所致,与他无关,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查,该蓄水池的西北角进水口处铁丝网倒落在地,人可以随意进入,周围也未设置相应警示牌标示,池中水深达3米,存有安全隐患。
未设置警示标示 被告承担大部分责任
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火某管理使用的日光温室蓄水池水深达3米,且围墙西北角进水口处的铁丝网事发时倒落在地,人可以随意进出,又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示,事发地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对此火某却疏于管理,未对防护铁丝网加以及时修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70%的责任。而小民和小发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小民和小发的不幸身亡确实给他们的心灵遭受了无法弥补的创伤,精神上遭受了重大的痛苦和打击,所以被告人火某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此,永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赔偿两原告共计9万余元的损失费用。
不足两月 3条生命消逝水塘
而不幸的是,小民和小发出事半个月后,一个名叫小亮(化名)的孩子又在该水塘中溺水身亡。不足两个月,3条生命消逝在同一水塘中。据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仙寿称,目前,小亮的家人也对火某进行了起诉,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