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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坏学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9年11月30日04:26

  本报济南11月29日电 (记者马跃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忠泉表示,之所以增加“不得责令转学、退学”的新规定,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角度考虑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学校完成9年义务教育,这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学校的责任。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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