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周锐)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保证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与期货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优化行业结构,使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中“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条款。《规定》对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的相关事项作出要求。
《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据悉,期货公司分类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A类和B类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