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以纳税人的名义伸张权利
作者:朱四倍
纳税人权利的模糊化乃至虚置已经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纳税成本过高。我国征税成本较高是一个公众早已关注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我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税收额将近一半。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领导披露,目前我国有100万税务干部,而美国则只有10万人,这个比例是惊人的。征税成本高是纳税人权利弱化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形式,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税务部门专家昨天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羊城晚报》12月1日)
我国在税收理念上一直强调国家利益,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纳税人的私人权利却不清晰,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站在这样的视野下,列举规定我国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和现实意义。
税是我们支付给文明社会的代价,是任何国家存在及运行的主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享受文明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而促进人的尊严与全面发展必须仰赖的物质财富。应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将税收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全过程,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国家与纳税人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明白何以要列举规定我国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权利的模糊化乃至虚置已经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纳税成本过高。我国征税成本较高是一个公众早已关注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我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税收额将近一半。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领导披露,目前我国有100万税务干部,而美国则只有10万人,这个比例是惊人的。征税成本高是纳税人权利弱化的必然产物。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纳税服务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仅仅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只注重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而忽略其权利人身份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被动状态也是可以想象的,有关数字也证实了这点。
纳税人是否拥有权利或拥有怎样的权利,首先是一个政治或法律问题。根据公共服务理论,税收管理越来越重要的内容在于帮助纳税人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而非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或驾驭纳税人。为此,税务机关不仅要以积极行动推进依法治税,而且有责任确保税收法制在实质和程序上都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税务人员不仅要回应纳税人的需求,而且更要关注建设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我们知道,法治社会应严格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合理限制政府行为的活动范围,强化市民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弱化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不适当干预。因此,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服务,自然成为政府工作的主题。而列举规定我国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再次告诉我们,以纳税人的名义伸张权利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逻辑,而抑制权力则是纳税人权利落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