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地税局“打造三个一流工程”因事而宜有效化解争议纪实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08日11:41
糜鹿故里,生态家园。全国经济百强县市、江苏中部新兴港城的大丰,铿锵的发展足音,舞动的生态章节,处处飞扬和谐的旋律。
在这和谐的旋律中,作为全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试点的大丰市地税局,近年来以打造“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业绩”为主线,积极探索创新,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坚持因事而宜,实行多措并举,妥善处理纠纷矛盾,积极化解各种争议,用真情和汗水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串起了一个个美妙的音符,为大丰的和谐发展领奏了动人的乐章,用生动而又成功的实践向社会交上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说服教育化解争议
部分争议要求,要么缺乏事实依据,要么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背法律规定。对于这样的争议,大丰地税局在不予支持的前提下采取耐心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一一化解。
大丰市位于黄海之滨、地处苏北平原的里下河地区,运输车辆多、船只多,车船税征收任务重,且又是重要的税源之一。2008年实行新《车船税条例》规定,机动车船税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扣缴。很多车主不理解,拒绝扣缴,甚至以“退保”为手段迫使保险公司让步,部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要求税务机关取消扣缴义务。大丰地税局及时召开有关保险公司通报会、座谈会、联席会,学条例,议规定,强调扣缴义务的法定性,宣传车船税的强制性,讲解保险公司实施扣缴工作的责任性,从而使得这些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取消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打消了顾虑,转变了态度,积极履行扣缴义务,保证了机动车船税扣缴很快走上了正轨,并有序地进行。
在说服教育化解争议中,大丰地税局坚持以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为内容,将宣传教育寓各种宣传活动之中,以增强税收法规教育的效果。
沟通协商化解争议
部分争议要求,虽然合情合理,但由于具体规定不够明确,难以操作而发生争议,大丰地税局在处理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则,与纳税人充分沟通,协调一致,化解争议。
纳税人杨某,租赁旧房后进行了改扩建,2008年初将该房屋出租。在转租房屋收入征税问题上,所属分局与杨某发生争议。杨某认为转租收入主要来自改扩建投资,应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所属分局认为应按一般出租行为处理。该争议被报大丰地税局预防化解委员会处理,经过实地调查,该局认为,这种情况税法规定不够具体,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进行了征税。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满足的争议,大丰地税局同样也以沟通为主,充分争取纳税人的理解。
市区某下岗再就业人员,首次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时,因资料、经营项目原因没有成功,再次申报时,适逢网络故障修复期,难以办理。对此,纳税人向大丰地税局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委员会投诉基层服务态度。该局调查了解后,发现这起争议是客观条件造成的,于是和纳税人主动沟通,充分说明情况,提出了故障排除后第一时间主动办证并送证到户的补救措施。纳税人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充分理解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提议,从而使一起争议得到了有效化解。
争取和解化解争议
和解,是指发生争议时,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税企双方重新审视争议行为,双方平等自愿地进行和解。和解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合法、保密和灵活。作为准司法程序的和解、调解,在行政复议中法律地位明确,但是在一般行政程序中,和解和调解尚处于空白,这是化解工作的瓶颈,争取双方和解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是大丰地税局的一项创新。
乡镇某织造厂没有按期申报,税务分局给予1000元处罚。纳税人认为,自己初次违反规定,处罚太重,其他纳税人也有同样的情况,但并没有同样处罚。大丰地税局经审查认为,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给予1000元处罚确实不合理,指定主管税务分局按照同等标准处罚,与纳税人取得了和解,消除了矛盾。
大丰地税局通过执法检查、效能监察、重大案件审理以及其他渠道,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可能影响行政决定合法的,主动提醒决定机关与当事人和解。
某自来水厂反映,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规定幅度的上限,远远高于全市同行。市局备案审查中了解到,税务分局测算的依据是“收入扣除账面支出”后的余额,对于采取最高标准,无法提供更多的理由。对此,市局提醒分局进一步与企业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税务分局在重新测算时,发现纳税人账面利润存在虚高情况,双方最终和解,采取多种方式综合测算所得率,同时兼顾到同行业情况,确定了新的应税所得率。
双方调解化解争议
调解,是大丰地税局在化解工作的又一创新。当争议双方难以和解时,或者上级处理机构认为必要的,由上级处理机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即上级处理机构作为第三者居中协调,通过疏导、说服、教育,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争议的活动。该局将调解运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至作出复议决定前。
某纳税人认为,稽查局处以的罚款偏高,而稽查局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幅度适当,双方难以和解。争议处理机构调查后认为,比照相同情况,稽查局处罚幅度可以适当降低,但纳税人要求的罚款幅度又过低,无法执行,于是大丰地税局召集双方进行说服调解,最终按照适中的比例确定处罚标准,使得双方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先行搁置化解争议
有少数争议反映的事由,由于政策空白、模糊或者滞后等,暂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大丰地税局则采取搁置的方法,待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该市辖区内某合金耐磨铸件厂与日本KYC公司的业务,一直委托上海机床进出口公司和日本IE公司办理,日本IE公司经办人为矢仓睦雄。耐磨铸件厂按照单笔业务金额的不同比例支付IE公司技术服务费,由耐磨铸件厂将现金交上海进出口公司转IE公司。2008年稽查局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认为该公司应扣缴矢仓睦雄个人所得税,耐磨铸件厂认为不应扣缴,耐磨铸件厂于8月23日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争议。经审查,税务分局认定争议不属本分局受理范围,征求纳税人意见后,将争议转交市局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委员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耐磨铸件厂提供了上海进出口公司将现金转交日本IE公司矢仓睦雄的证据、日本IE公司收据复印件;该厂还就技术服务费出具了书面说明。稽查局认为,该厂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现金支付,没有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认定为支付给了矢仓睦雄,所以耐磨铸件厂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市局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委员会提出,没有证据证明矢仓睦雄获得了技术服务费,不能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即使矢仓睦雄获得了技术服务费也难以认定为境内所得。于是最终确定,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便采取搁置的办法,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作处理。
大丰地税局坚持以人为本,让纳税人有理能说,申请有门,复议方便,并因事而宜实行多措并举,既有力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又有效地化解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纠纷和矛盾,用一流的服务水平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排头兵。该局连续8年荣获江苏省“文明行业”称号,在全省开展的“满意在地税”优质服务活动中,被省地税局表彰为盐城市地税系统唯一的“红旗单位”,在大丰市级机关行风民主测评的所有垂直部门中获得了名列榜首的最佳荣誉,全面推进了“三个一流”建设进程。(大丰地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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