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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明:京珠高速“12.5”爆炸肇事车实载爆炸物18吨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8日22:17
  人民网武汉12月8日电(记者田豆豆)孝感警方今日公布,京珠高速孝感段“12.5”爆炸事故肇事车上实载爆炸物18吨,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拘。

  事故发生后,孝感市公安局立即派专案组赴湖南浏阳、江西萍乡、河北海兴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肇事车辆(赣J17951)总装载18吨爆炸物品。其中1号军工硝5.15吨,2号军工硝5.8吨,3号军工硝4.05吨,三味粉3吨。

  警方还查明了该肇事车辆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办理情况。出发前,肇事车辆携带有一张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公安局开具的,由湖南省浏阳市洪河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运送“三味”粉10吨、军工硝8吨前往海兴县出口烟花厂的运输证(海公治字【2009】第88号),有效期至2009年12月5日。

  经查,2009年11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公安局受理海兴厂申报后,开具海公治字【2009】第84号爆炸物品运输证,准予洪河公司运送三味粉10吨、军工硝8吨至海兴厂,该证至2009年11月24日有效。因洪河公司经办人张平林未组织好货源,该证作废退回海兴县公安局。

  2009年11月28日,海兴厂再次申报,海兴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28日开具海公治字【2009】第88号运输证,准予洪河公司运送三味粉10吨、军工硝8吨至海兴厂并审定运输车辆为湘A14253,该证恰恰至2009年12月5日有效。

  尽管如此,肇事车辆仍存在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运输证,此次运输的爆炸物品应从湖南省浏阳市洪河公司出货,但实际是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公司和莲花县六市烟花材料化工厂出货运出。运输的厂家、品种、数量、车辆均与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的内容不一致,警方认为应认定此次爆炸物品运输行为无合法有效运输手续。

  目前,孝感市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张××、刘××、吴××、张××、谢×等5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此案正在抓紧进一步侦办中。

  12月5日零时2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赣G17951装载黑火药的大货车由江西开往河北方向,行驶至京珠高速孝感段时,起火发生爆炸,现场4死6伤。爆炸造成京珠高速公路路面损毁,交通中断。附近农村2000多户民房受损,20多位村民受伤。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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