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处电子垃圾最高可罚50万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 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将有法可依,如果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将罚款50万元。 今天上午,在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等国家部委有关司局联合举办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培训会上,记者了解到上述信息。 条例规定,对于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上,环保部污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