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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当能动地推进社会进步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8日07:15
  一语中的

  杨涛

  南京的檀先生在将喝醉酒的朋友送到朋友家附近,在离开后,不料朋友因冻而致死,家属起诉檀先生,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偿十万余元。包括檀先生在内的许多人想不明白:为何做好事反被告被罚?

  在本案中,檀先生根据常识来理解,他送人是学雷锋做好事,“不存在任何义务”,而且,按平时的情理和礼节,肯定只送到小区门口或楼下。“对方都说了不用再送,你还要硬送,不难堪吗?”从目前的法律来看,我们并没有看到对于“送人时没有尽到责任或者送到什么地方才算尽到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官根据法理认为,檀先生在与朱培训的妻子张某通话时说马上喊车子将朱送回家,这可以视作一个“承诺”。檀先生承诺了朱培训的妻子,要将他送回家,就具有一定的“义务”把朱培训安全地送到家中,交给其家属或者监护人,而不只是送到小区门口或楼下。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在本案中,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运用司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地对护送醉酒者创设了一项义务,具有深远意义。这起案件警示人们:今后那些与醉酒者一起喝酒的人,特别是劝酒的人和答应过护送的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送义务,而且这种护送是指应当将其安全送回家为止,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司法能动性,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好转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司法者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作出裁决,在一定程度上讲,司法是保守的,司法不但要遵循现有法律,依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来适用,而且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宜根据自身的理解来“造法”,作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判决。但是,如果司法过分的保守,却可能走向法治精神的反面。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事物是鲜活的,而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如果法官拘泥于法律条文和以往立法者的解释,那么,司法则不可能周全地保护民众利益,甚至是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司法发挥能动性是必要的。

  司法的能动性体现在,法官不拘泥于以往对于法律的理解与解释,而是根据宪法、法理和时代的精神,通过想像立法者在面对新情况时该会作出怎样的解释,来重新对法律作出解释;以及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在民商事领域,则将自己置于立法者的地位,来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圆满地解决纠纷和保障公民的权益。司法的能动性不但能顺应时代的变化和要求,使得司法充满生机与活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通过能动性作出的判决,甚至可能改变社会的现状和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不断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对司法的能动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敢于顶住压力,在特定的领域,运用司法能动性,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顺应时代的发展,推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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