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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需申请许可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14:24
  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创新管理举措,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废旧金属收购中的监管作用,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巴吉才出席新闻发布会。

  严把准入关口

  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迅速。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省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达3万余人。2008年上半年,全省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金额近10亿元。与此相对的是,收购站点混乱,有的还成为盗窃、破坏电力和通讯设施案件的滋生温床。

  “仅2007年上半年,警方在一次打击盗窃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专项行动中就破获案件2700余起,这些案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余万元,间接损失估计过亿元”,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表示,强化该行业治安管理势在必行。

  为此,《条例》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新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另外,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以及进行非生产性金属收购要向公安机关备案。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指出,此举意在严把准入关,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规范经营和管理。

  抓住关键环节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废旧金属的销售、收购、存储是治安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条例》对这些关键环节均作出严格规定:一是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收购点实行定点收购,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二是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存储。三是收购方应当查验、存留、录入有关证明和清单,并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出售人(经办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条例》还对信息留存时间规定了时限要求,不按规定录入、留存、传输信息或擅自删改监控资料,将被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这些规定从源头上强化了管理,以期达到减少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则表示,在强化管理方面,《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通过法规授权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比如,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账,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记者刘晓颖) (来源:《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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