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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审判剥茧抽丝 集体翻供案中案并存(图)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1月17日15:37
李庄
李庄



  辩护律师被捕

  2009年12月12日,龚刚模案的辩护律师李庄在北京被重庆警方带走,次日批捕。一周之后,李庄被提起公诉。

  此后的两个多月里,律师“造假门”事件成为重庆打黑的司法环节中最吸引各方眼球和口水的焦点。

  在检方的指控中,律师李庄在接受重庆涉黑案龚刚模的委托后,3次会见龚,“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等供述,为使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检举者正是李庄的服务对象龚刚模。

  现年49岁的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居第二位。李庄事发后,根据重庆当地媒体的描述,称李庄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而他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的律师高子程则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

  “李庄案”继“黎强案”赵长青的“无罪辩护”之后,再次割裂的有关“重庆打黑”的社会舆论,甚至比前者更为激烈。

  首家爆料的一份中央级媒体因报道行文中多次出现有明显倾向性的表述,引起了律师群体强烈反弹。

  随后,龚刚模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在镜头前表示,李庄通过“眨眼”和肢体语言暗示他假称曾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则被网民们演绎为匪夷所思的“眼神定罪”。另一方面,李庄乃至整个赴重庆为涉黑案件辩护的北京律师,被套上了一层为收取巨额费用玩弄法律“捞人”的黑色阴影,招致众多口水。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甚至坊间的街谈巷议……争议不断的“李庄案”引起了一次法理、道德等多个层面的讨论,影响范围早已超出了重庆之外。

  “无罪辩护”争议

  2009年10月26日,被传为重庆“11-3”出租车罢运事件幕后推手之一的“红顶商人”黎强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不是黎强,而是他的辩护律师赵长青。“无罪辩护”四个字让这个75岁的法学界泰斗一夜之间成了话题人物,并被某些网民直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赵长青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学术界公认的刑法研究大家。他曾参与1997年《刑法》修订,并担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重庆大部分政法官员都出自西南政法大学,庭审当天,法庭上下不少人都是赵长青的“徒子徒孙”。甚至黎强案一审结束后迟迟未能宣判,也有人将原因归结为赵长青的影响力太大。

  这一次,网络上铺天盖地的“炮轰”让这个见过了大场面的老学者感到不可思议。“这是《律师法》普及不够的表现。上个月我在武大见到马克昌教授,他当年为‘四人帮’辩护都没遭受攻击。最令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就是,现在已是高度开放的21世纪,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怎么反倒不如过去了?”赵长青说:“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我的辩护是有理有节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

  此前,赵长青的刑辩从来没有遭遇过如此强烈的质疑。从1982年开始,他先后负责过450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特大事故、重庆开县“11-23”特大井喷事故等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都由其担纲主辩。1995年他为新疆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担任代理人,亲自撰写了长达1.5万字的代理词。这篇文字一度被律师界奉为圭臬。

  对于接受黎强案的原因,赵长青说主要是因为“想尽可能多地触摸到具体的案子,积累最真实、最鲜活的实例。”在辩护中,他语出惊人:“打黑”不是“黑打”,“务必审慎”。在赵长青看来,重庆检方对黎强的涉黑指控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他说。

  坊间的议论迅速分裂成壁垒分明的两派,热辣的讨论早已超出了黎强案本身。在持续13个小时的辩论后,连被告人黎强自己都感叹“6天的庭审是法制教育”。

  最终在该团伙涉案的4个被告单位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为2个,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0万元,强劲运输公司被处罚金1150万元。该案判决书长达227页,字数超过12万字。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

  证人无一出庭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一审开庭。

  庭审刚一开始,审判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庄当即在庭上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当审判长让李庄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李庄称这个没有法律规定,是学术界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此要求随即被审判长依法驳回。

  接着李庄又当庭递交了五个申请: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五个申请导致了当天的第一次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重新开庭后,审判长依法准许被告人当庭宣读了五个申请。随后,审判长称李庄的辩护人之前已提交过这五项申请,法院已将情况说明告知了李庄的辩护人。至于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则被驳回。申请被依法驳回后,李庄又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庄进行讯问后,李庄再次向法庭提出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这个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审判长你无权决定。”审判长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审判长再次驳回李庄的申请。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龚刚模究竟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侦查阶段一旦存在刑讯逼供,后果很严重——由此取得的证据即可能变成非法,从而不再有证明力,案子可能办不下去,而且还要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抓住“刑讯逼供”辩护成了众多刑辩律师的一个杀手锏。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李庄确有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但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在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庄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宣读了龚刚模、看守所民警、狱医等人一批口供和证词。而李庄则频频举手,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道:“龚刚模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当天,包括龚刚模和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在内,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的回应是:“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检察官强调,这些证言都是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证言经过了证人核对并签名按指印,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从30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1日凌晨1时,历时16小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在最后陈述中,仍然坚称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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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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