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报报道《每小时电视广告不超12分钟》(详见1月13日C13版报道)出街后,引起读者热议。然而始料未及的是,接下来的几天时间内,读者纷纷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记者反映,电视上超时广告仍然在多家电视台播出,并没有完全遵守广电总局的文件规定。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地广电体制并不统一,在落实《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上也各有差别。同时,各省广电主管机构能够动用的处罚措施也有限,显示出“偏软”的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完全禁止超时广告很难。”有本地广电人士直言不讳地表示。
读者反映:
超过12分钟的广告仍在播出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半个多月来,电视观众理应享受到无广告频繁侵扰的收看权益。然而事实上,这种想法还只是一厢情愿。
“湖南卫视电视剧插播广告还是很离谱,我没看出12分钟限制的概念,还是一样超频繁的广告,真是受不了。”市民文小姐无可奈何地向记者诉苦。
而在香港电视台的节目中插播广告,干扰观众正常收看电视剧剧情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有市民表示,某些落地播出机构在TVB翡翠台、明珠台等电视台节目中插播了许多自己的广告,这还不算,插播广告的时间越来越长,时不时就公然占用电视剧播出的戏份,“广告结束后你会发现此时的情节与广告前的剧情根本对不上,心里很气愤。”
记者还从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本省广电系统人士处了解到,类似的投诉他们每天都会接到,尽管如此,“这个现象还是没有遏制住,每天都有市民向我们投诉。”
各方回应:
处罚偏弱完全杜绝有难度
“要制止乱播行为很难。”在谈到此现象时,深圳某电视频道相关人士直言不讳地表示。该人士表示,本级电视台在播出广告时可以按照《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一些区级电视台经常是自己插播广告,根本不受制约”。而由于监督手段有限,以及很难说清楚的关系,往往对这种情况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电视播出机构相关人士的说法得到了广东省广电局相关人士的默认。前述广电系统人士表示,超时广告仍在播与广电行政部门监管手段跟不上,处罚力度偏弱相关。记者了解到,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这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权限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省一级主管部门几乎就没有吊销许可的先例。”前述人士表示,甚至省级主管部门连罚款的方式都很少用,“我们一般就是发文到省内各地文广新局,要求他们落实整改。”而对于异省播出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本地播出机构转播境外电视台的违规行为,则更为被动。
业内人士表示,在这种偏软的处罚下,很难杜绝超时广告的播出。
市民投诉有两渠道 如果遇到超时、超频次播出广告的行为,观众都可以通过广东省广电局局长信箱以及广告投诉电话投诉。
局长信箱投诉:市民可登录广东省广电局官方网站,在公众互动区点击“局长信箱”按要求填写即可。必须提醒的是,市民在投诉时,要写明插播广告的电视台、节目名称以及播出时间,方便广电检测人员取证。
电话投诉:直接拨打广东省广电局“广告投诉电话”020-83322254,向接线人员说明情况,同样要求相对具体,方便取证。一旦接到投诉,广电行政部门会根据投诉情况查证处理。异地播出机构,最好向广电总局投诉。(记者李光焱图/gettyimages)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