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时的桃花源步行街。 |
管理人继续营业完成后的桃花源步行街。 |
1月15日,湖南常德桃源县从连日的阴雨中挣脱出来,阳光普照。县城内彩旗招展,喜庆洋溢,“产权拍卖盛大起航”的横幅标语随处可见,点出了城中心桃花源商业步行街所有未销售物业将被变价处置的背景。
拍卖定于次日举行,截止1月15日已收受近两百户预付款800余万元,桃源商业步行街商铺是“可以变现在优良资产”再次得到证实。桃源县委为此召开了常委扩大会,当地法院还邀请了八家媒体前往采访,除了强调程序合法外,还特别指出为了维护稳定,“破掉一企业、救活一条街”的做法是正当的。
而在此时,桃花源商业步行街开放商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共创公司)“关于请求制止拍卖”的请愿书,也递交到了湖南省高层的案头。他们认为未经债权核查、未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拍卖违法。该公司董事长石冰甚至直指当地政府行政干预司法,导致申请破产清算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及法院未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即违法受理此案,法院是恶意宣告共创公司破产。石冰在网络上控诉非法破产和当地个别领导枉法行为的帖子一度受到网友热捧。
结果是,拍卖没有如期举行。消息人士透露说,湖南省高院和常德市委联手制止了此次拍卖,并要求当地于2月5日召开共创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大会。
在长达一年半的共创破产案中,这样的较量已上演多次。直接的后果是,被寄望提升城市品位的步行街成为“不幸街”,开街遥遥无望,数百购房户怨声载道。共创破产案也从一起民事案件演化为当地最大的政治事件,触及卷款、贪腐和稳定,考验着常德当局的政治魄力。
2009年6月10日,湖南《潇湘晨报》发表“湖南破产第一街调查”,2010年1月8日,省内外十多家媒体齐聚桃源,开始对共创公司破产案进行再度关注。省高院和常德市主要领导多次提醒桃源法院:共创破产案必须依法办理。
湖南第一破
桃花源商业步行街是湖南县域规划较早的一条步行街,动议于2003年,也是湖南第一条进入破产程序的商业街。
将开发商共创公司一举推上破产席的,是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城投公司为桃源县政府全资国企,负责当地城建重点项目,董事长由常务副县长兼任,也是共创公司开发桃花源步行街项目的甲方。
2008年7月15日,城投公司以共创公司不能清偿一笔605万元的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对共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桃源县法院受理了这一申请。2009年6月22日,桃源县法院裁定共同公司破产。
但在石冰看来,城投公司根本不具备申请其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共创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作为项目合作双方,两家公司互负债务。城投公司延期交付土地应当支付共创赔偿金506万元,以及项目保证金、少交土地退款及代拆迁安置费等,共计1370万元。“该笔债权城投公司从来没有主张过,且共创也没有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低债的情形。”石冰认为,桃源县法院受理城投公司的破产申请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对此,桃源县法院认为,双方互有欠债的说法不成立。该院院长覃红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受理共创破产案中,法院只做形式上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
除此之外,桃源县委、政府强调,共创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让其破产清算,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一种有力举措。
其背景是,2006年2月15日,步行街项目正式奠基开工。2007年1月10日,步行街开盘销售,432户购房户交付预售款达7000余万元。可至同年5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步行街工程仍未完工且开始陆续停工,但主体工程从未停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共创公司完成工程总量的90%。开发商从步行街项目卷走巨额资金的言论开始流传,激化了当地民众尤其是购房户的情绪。
桃源县委常委、政府办主任李为民说,步行街停工,涉及到购房户、建筑商等数百个家庭,政府方面一直在积极帮助共创整改、引资,但均告失败,不破产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推共创破产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完成步行街的建设,二是帮助共创摆脱不良债务。”
而石冰认为,步行街出现问题根源还在于城投公司未能按时拆迁腾地,导致工程进度跟不上,银行贷款下不来,形成恶性循环。“根据合同规定,城投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8日前完成拆迁任务,可直到2007年9月才完成。法院受理共创破产时,步行街的开发时间还有18个月。
“维稳也不能脱离法律框架,不能借维稳之名消灭企业。”石冰的法律顾问认为,破产法的立法本意重在挽救企业法人,而不是消灭企业法人。
桃源县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称,共创破产案是该院的开创性探索。
有专家认为,由“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破产,在世界企业破产史上绝无仅有,堪称“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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