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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运用 明确跟踪审计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2日07:18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接受采访:财政资金运用明确跟踪审计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条例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重点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将能起到什么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联合接受了记者采访。

  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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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这位负责人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审计结果的公布更加开放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

  这位负责人说,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条例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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