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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虽在受害人铁路仍须赔一两成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3月16日04:14
  “闯铁路”造成伤亡

  铁路究竟该怎样赔

  最新司法解释今施行


  据新华社电 不听劝阻“闯铁路”造成人身损伤、铁路防护网破损未起到防护作用造成行人被撞……实践中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究竟应该怎样赔偿?针对这一问题,从今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1

  双方都有责任铁路至少赔20%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

  2

  两种情形免责但应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3

  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

  赔偿比例不低于50%或40%


  在实践中,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较多,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该负责人说。

  “但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说。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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