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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1年年底,广东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都将以近乎出厂价的价格销售药品。近日,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下称《方案》)做出了这一规定。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专家组成员、广州中医药大学副研究员陆金国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本药物制度将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合理用药,更有助于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根据《方案》,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其余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药品阳光采购、逐步实行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采购价销售)。
《方案》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由此,老百姓购入药品的价格将降低,成为最大受惠者。至于广东将为群众节省多少医疗支出,陆金国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测算,包括补偿的金额等细节。
但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也就没有了15%的药物加成费,而在一些基层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占据了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乃至更多。
《方案》指出,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和增加政府投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上级医院扶持帮助等渠道解决。
据陆金国透露,目前,广东省卫生厅已经明确详细的补偿方案。取消药物加成之后,城镇跟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将获得两种不同的补助方式。
一种是采用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式,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的15%为基数,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其余30%,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负责支付15%(江门开平、台山市支付10.5%),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支付。
另一种则是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方式。药品加成费用70%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其余30%由各级财政解决。
“广东还在研究绩效工资的补偿办法。”陆金国表示,基本药物制度是系统性工程,包括政策制度、补偿办法、医保、招标采购等等众多细节。
正是因为牵涉到整个链条,《方案》对一些细节还尚未明确,如《方案》提出合理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的加价率,制定统一采购价和配送费,而具体的价格和费用还不明确。另外,除去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将达到什么比例也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