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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越级上访者进黑名单 被批扭曲法理逻辑混乱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4月19日00:19
  全国首个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的试点城市深圳发布消息,群众申办居住证将不再收取工本费。同时,七类人员被列入了“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他们都不能办理居住证。其中两个群体引人关注,一是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刑事拘留的人员;二是不断上访或越级非正常上访人员。

  不受欢迎的结果很简单,就是不能办理居住证而被深圳特区拒之门外。身份,在这里再次凸显,并且直接影响了公民权益的平等。法治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从而保证合法公民的法定权益;而法治语境下的刑罚制度,不仅是用来惩罚犯罪实现救赎,也是教育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社会公民遵纪守法的过程。从法理上讲,触犯法律的人在接受法律惩罚之后,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益。

  深圳旨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黑名单”制度,实在是在扭曲法理,充其量是观照了大多数人的权益,根本上并没有落实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法律重新赋予了其自由和权益后,恰恰需要法治语境下的公平权益实现,以培厚其对法律的敬畏,如果政府部门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其进行身份化界定,给这部分人贴上歧视性标签,那么不只奢谈“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管理”,还会继续埋藏甚至重新制造社会隐患。

  从去年底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到现在将非正常上访人员列入“黑名单”,足以说明深圳政府部门对群众上访的态度。群众上访是《信访条例》所赋予的公民权益,所谓非正常上访,背后往往是公民权益被非正常剥夺和侵蚀。如果不是认定自身合法权益响当当,如果不是“正常上访”无济于事,多不会去“非正常上访”。那么,在将诸多上访行为人拒之门外后,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黑名单”主旨,显然是又一层逻辑悖论。

  包容本该成为改革开放的人文内涵,没有包容的胸襟,不能面对多元的文化和利益诉求,就不会有真正的开放。正因如此,我们在“同命同价”“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每一个进步,都会赢得舆论的掌声。但是,“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在特区被写进行政制度,这很难说是一种进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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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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