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非户籍居民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考虑范围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4月23日09:57
人民网深圳4月23日电(胡谋 尹春芳)《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2日获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六二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该办法将救助覆盖面从低保人员扩大到低保边缘人员,并且首次将非户籍居民纳入社会救助政策的考虑范围。
《暂行办法》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提出设立应急性的“临时救助”,并且将非户籍居民也纳入临时救助的政策覆盖范围。这是该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上首次对非户籍居民作出制度安排。
该办法规定,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三)因受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将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目前,该市捆绑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的各项救助政策,主要惠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415元的低保人群。《暂行办法》降低社会救助门槛,将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初步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救助对象包括两部分人,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人员”;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的“低保边缘人员”。
此外,《暂行办法》新增加“养育扶助”一项。低收入居民家庭有以下三种成员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一是学龄前婴幼儿;二是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三是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低保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发放。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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