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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来源:财新网
2010年05月20日08:25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的事实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恒益祥公司转入盛丰源公司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健凯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省略部分证人姓名---编者注)

  1、证人伍健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证言:黄光裕大多在澳门连卓钊开的赌厅以其的名字赌博,其是黄的代表。连卓钊的赌厅与黄光裕都是港币结算,黄光裕赌博可以不带现金,连卓钊最高时给他的预支赌资额度达到港币2.8亿元。黄光裕还连卓钊赌债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一种是用减持香港国美的钱还,由其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到赌厅。大多数情况是黄光裕从大陆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偿还。其一直与赌厅的陈小姐联系,她提供一个大陆地下钱庄的账号,其再把账号告诉黄光裕,由黄光裕将钱打过来。黄光裕从内地向地下钱庄的账号内打款后,地下钱庄的人会和澳门赌厅联系,告诉赌厅还了多少钱。

  伍健华经对公安人员出示的郑晓微记账手册第三册进行辨认,确认在该册中记载的“伍生和伍健华换汇金额”应该都是黄光裕还的赌债。

  2、证人连棹锋[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的证言:其在澳门主要负责为连卓钊的赌厅与客人对数(即对账)、追赌账,赌厅只收港币。黄光裕在赌厅以伍健华、余国良的名义赌博,这二人是黄的经纪人,负责归还黄所欠的赌债,如果他们手里有港币,就会开本票给赌厅;如果没有港币,黄光裕就让伍健华以人民币归还,其联系地下钱庄,由钱庄将在内地接收人民币的账户告诉郑晓微,郑将账户交给其公司的陈小姐,陈小姐再转告伍健华。陈小姐和伍健华经常对数,再报给郑晓微,郑晓微再告诉其,其让人找伍健华,不用找黄光裕。郑晓微的手工记账册中写着“伍生”或“伍健华”的账目,就是黄光裕的换汇记录。

  3、证人连卓钊[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黄光裕在其赌厅赌博,从来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写欠条,他的经纪人是余国良和伍健华。如果黄光裕没钱还赌债,就会让伍健华帮助联系地下钱庄,从大陆打钱,由伍健华还钱给其。其没有直接就赌债或赌博问题与黄光裕联系过,这方面的事情都是其找伍健华。当黄光裕要从大陆用人民币换成港币还赌债的时候,其就安排连棹锋为伍健华提供钱庄的银行账户。

  4、证人郑晓微的证言:其提供账户给需要外币的客户,客户将人民币在境内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其再将人民币转入香港客户指定的账户,香港客户则在香港将外币转入其提供的内地客户指定的账户,其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费用。其通过发手机短信或传真的形式将收款账号告诉客户,其对公的收款账户是深圳市康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达公司),对私是以孙永帝的名字开的账户。在公安机关扣押的12本账册中有其记录的7本,内容是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情况,包括收款时间、金额、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来款方的账户名、付给客户的港币金额等内容。盛丰源公司和迈健凯公司都是其香港朋友苏小姐的账号,平时其和钟某借来用于转款和收款。

  5、证人钟某的证言:黄光裕、连卓钊被抓后,其听郑晓微说可能会牵扯出她替他们换汇记账的事,为此郑晓微躲出去了。

  6、证人周某的证言:2006年至2007年,黄光裕指令其往深圳的几家公司打过人民币2亿元,但未说明资金用途。收款公司与其单位没有业务往来,财务上只能记往来款下的应收款。

  7、证人侯某的证言:鹏投公司支出资金必须有黄光裕本人的签字或杜鹃代签才能调拨。其在鹏投公司任职期间,同时负责恒益祥公司的财务,恒益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8、证人邵某的证言:鹏投公司与恒益祥公司是关联公司,恒益祥公司平时没有业务,银行账户只是作为往来转账用。鹏投公司、恒益祥公司与盛丰源公司、深圳市仁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惠公司)、迈健凯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9、证人芦某的证言:恒益祥公司属于集团内公司,没有业务,只是用于集团内公司之间相互走账。恒益祥公司与鹏投公司的资金往来,其都记为往来账。

  10、被告人黄光裕的供述:其自2006年至2008年,总共动用了大约人民币10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2007年总体拿人民币换了大约有港币6至7亿元。其在澳门连卓钊赌场输钱需要还赌债时,会让伍健华联系地下钱庄用人民币换汇。转出资金的关联公司基本就是恒益祥、饮马科技、缘奔达等公司。2007年9月,其将人民币1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成港币,是由伍健华联系连卓钊办的。仁惠公司、盛丰源公司的账号就是伍健华所给的地下钱庄接收人民币的账号。换汇过程中,其支付人民币的账户基本全是深圳、广东那边的公司。由鹏投公司或恒益祥公司这些关联公司支付到这类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深圳公司的人民币,全是其用来换港币的。香港万盛源控股公司、Elegance投资管理公司都是由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用来接收这些港币。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及变更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了鹏投公司、恒益祥公司、盛丰源公司、仁惠公司、迈健凯公司、康源达公司、深圳市怡情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情源公司)、深圳市自由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神公司)、深圳市发元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元盛公司)、深圳市通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达公司)成立的时间及工商注册情况。

  12、鹏投公司、恒益祥公司出具的2007年9月至11月对外付款的银行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单等书证证明:上述二公司于2007年9月至11月,分别向盛丰源公司、仁惠公司、怡情源公司、自由神公司、发元盛公司、迈健凯公司、康源达公司、通建达公司付款合计人民币8亿元。

  13、深圳市公安局扣押的郑晓微手工记账本1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l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郑晓微经手办理的13笔换汇款项合计人民币8亿元,进入郑晓微所在的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为客户“伍生”(伍健华)非法兑购港币。

  14、香港万盛源控股公司的往来账款明细,相关澳门赌厅出具的客户赌博输赢账单、存(还)款流水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等书证证明:黄光裕控制的香港万盛源控股公司及伍健华记录的代黄光裕归还赌债的账目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共接收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11.7专案有关涉案人员行为进行性质认定的复函》的书证证明: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机构,或者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通过前述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16、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涉嫌洗钱等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表》、公安部经侦局出具的《关于核查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及案发情况。

  黄光裕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伍健华的《声明》,证人连棹锋、钟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光裕的供述等,拟证明黄光裕不知道伍健华提供的人民币账号为地下钱庄所控制,黄光裕将钱汇入伍健华提供的深圳账户就视为已归还赌债,进而证明黄光裕由于没有亲自实施换汇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经法庭查明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黄光裕明知连卓钊的赌厅只接收港币,所付人民币系用来归还港币债务,其在境内以人民币偿还境外港币债务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一)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许钟民的证言:2007年3、4月,其和黄光裕商议用鹏泰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48%的股份,置换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33%的股份。同年6月底,其和黄光裕签订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的协议,同时对外公告,明确了中关村上市公司的主业方向是房地产。

  2、证人邹某的证言:2007年4、5月份黄光裕告诉其,鹏泰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的股权要与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启迪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中关村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会来鹏泰公司要一些材料,要求其提供,并审核置换协议等法律文件。此次置换,由中关村上市公司委托审计、律师事务所、券商做相应评估和法律文件。同年5、6月份,中关村上市公司将评估报告、审计结果等文件交给其审核后,报黄光裕批准。6月,黄光裕以鹏泰公司名义与中关村上市公司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并上报证监会。年底,证监会正式批准二公司的股权置换,2008年3、4月最终完成相应股权过户手续。

  3、证人黄某的证言:2007年4月下旬,许钟民告诉其,已与黄光裕达成意向,以鹏泰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的股权置换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启迪公司股权。同年4月底,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约定了保密条款。关于资产置换一事,其只对中介机构讲过。6月20日、21日,其先后向所有董事、监事送达了资产置换文件。6月27日,除黄光裕、魏秋立、杜鹃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在中关村上市公司的会议室召开了董事会,并于28日或29日将上述资产置换文件上报证监会。

  4、证人周某的证言:2007年,按照杜鹃的指示,其让曹某找几个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去开立银行账户用于转款。2007年底或2008年初,杜鹃提出先前开立的个人账户转款过于频繁,让其再开一些账户,其交待曹某具体经办。后黄光裕、杜鹃告诉其,曾直接让曹某通过开立的银行账户往杜薇的账户内转了1亿余元。鹏投公司存入个人账户里的钱均由黄光裕下指令,龙燕、马志玲、吴瑞玲、谢化民、谢英池等个人账户的操作,由杜鹃直接向曹某下指令。2007年左右,杜鹃直接移交给曹某一批个人账户,其见过清单。

  5、证人曹某的证言:2004年5、6月的一天,周某交给其几个身份证,让其到工商银行不同网点开立相应的个人储蓄存折。2007年3、4月,周某安排其用鹏投公司的支票在国美公司换取现金三四千万元,并分别存入龙某、谢因持(化名)、马某、吴某等人的储蓄账户。

  6、证人王某的证言:2007年初,谢因持(化名)交给其5个身份证,让其到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后,其按照谢因持(化名)的要求,将存入账户的资金数额告诉曹某,每个资金账户内有一千万或二千万元不等的资金量。之后,其听谢因持(化名)或黄光裕的指示买卖中关村股票。股票卖出后,其再按谢英池的要求将资金汇至银行账户。同年3、4月份,谢因持(化名)曾让其用上述股票账户以三四元的价格买进中关村股票。

  7、证人谢某的证言:2006年其受谢因持(化名)指使开立了龙某、谢因持(化名)、马某、吴某的个人账户并进行管理。

  8、被告人黄光裕的供述:其在以鹏泰公司名义参股中关村上市公司后,鹏泰公司成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作为董事,由其决策中关村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2006年10月,其以鹏泰公司名义收购了凯利公司持有的48%的中关村建设股权,并承诺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关村上市公司。2007年5、6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承诺以资金方式收购鹏泰公司所持中关村建设股权,但由于中关村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困难,许钟民、段永基向其提出用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33%的启迪公司股权进行置换。资产置换文件经其和许钟民签字,上报证监会审批。自形成意向到公告前,其以个人名义投入近1亿元,买入1000万股左右的中关村股票。当其有意要购买中关村股票时,即会让周某从鹏投公司的关联公司提取相应数额的现金,并按要求存入其指定的股票账户,这些资金有一二亿元来源于关联公司。资金转入后,其会直接指示王某、谢某或杜薇,按其确定的数量买卖中关村股票,有时也会指示杜鹃落实执行。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及变更登记资料,中关村上市公司出具的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中关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余元,黄光裕是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是鹏泰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l0、《特聘法律顾问合同》、《资产置换协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书证证明:2007年4月27日,中关村上市公司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律师所)签订合同,由该所对中关村上市公司资产置换提供法律服务;同年6月27日,中关村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鹏泰公司与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协议,同日黄光裕代表鹏泰公司与中关村上市公司签订了该协议。

  11、中关村上市公司发布的2006—047号、046号、2007—001号、005号、011号《公告》等书证证明:经过资产置换,鹏泰公司成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黄光裕成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

  12、中关村上市公司2007年6月28日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节录:中关村建设将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交易过程中同时由鹏房公司对中关村建设实施债务重组,该公告写明此方案对确立、巩固以科技地产为主业具有积极意义,并可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配合的债务重组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本次资产置换的重要组成部分。

  13、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和龙某等6人股东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对账单、部分原始凭证等书证证明了在以上内幕交易中,龙燕等6人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进出资金的情况。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在搜查鹏润大厦B座2201、鹏润大厦12层东侧行政中心办公区西侧储物间时,查获了高某、林船等人资金流水记录,谢因持(化名)等人资金账户金额记录及谢化民谢某、王某等人的股东交易账号等。

  15、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龙燕等七十九人相关账户及股票交易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6月28日,龙某、谢因持(化名)、马某、吴某、高某等6人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金额9310万余元。

  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出具的多组原始交易数据统计表等书证证明了吴某等6户账户组在上述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买卖中关村股票的情况,同时证明了中关村上市公司资产置换信息公告当日,中关村股票二级市场的申买总量、成交总量分别比公告前敏感期内的相应指标上涨了148.52%和65.88%等情况。

  17、深交所出具的2007年第52期、第55期《异动快报》,证监会稽查一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关村”股票交易过程中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非正式调查的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中关村股票涉嫌市场操纵案调查报告》及附件等书证证明:2007年8、9月份,深交所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中关村股票价格出现异动,同期京、粤两地有数十个新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大量集中买入卖出中关村股票。深交所认为相关账户具有市场操纵的嫌疑,并将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详细呈报证监会。

  l8、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北京鹏润投资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犯罪线索的移送函》、公安部经侦局出具的《关于移交鹏投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函》、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6曰向公安部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线索,公安部于同年10月24日将该案交北京市公安局侦办,北京市公安局于11月7日立案侦查。

  19、公安部致证监会《关于商请对黄光裕等人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案有关事项审核认定的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黄光裕等人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案有关事项的复函》等书证证明: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董事长许钟民与鹏泰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协商,形成初步置换意向,同意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持有的启迪公司股份与鹏泰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股份进行置换。同年4月27日,中关村上市公司与观韬律师所就此次资产置换签订了相关的业务合同。6月28日,中关村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与鹏泰公司的资产置换事项。公安部认为,上述资产置换事项在公告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的价格敏感期的起点为2007年4月份许钟民与黄光裕协商达成股权置换意见的时间,但最迟不晚于2007年4月27日,价格敏感期终点为2007年6月28日。证监会复函同意公安部对以上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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