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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居留许可签发对象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5月27日14:45
  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记者葛朝兴 通讯员邢志学)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外籍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此次公安部出台的便利措施惠及的对象主要有5类人员:第一类为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第二类为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第三类为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第四类为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己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第五类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等5类人员。

  记者了解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均须提供在华住宿登记证明。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上述所有证明材料中,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上述人员中,如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房产关系、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等居留事由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居留事由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按照现有外国人签证规范,对第一、二、三类及第五类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第四类为新增类别,是公安部充分考虑部分外国人的实际需要而增加的。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翁金建说,闽籍华人遍布全世界,因此外国人经常来闽探亲,许多外籍华人或华侨将外籍儿童寄养在亲友家中。2010年第一季度,福建省公安机关共为外国人办理签证10000人次,其中为申请探亲的外国人办理签证近5900人次,约占签证总数的59%,为寄养儿童办理签证近1300人次,约占总数的13%。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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