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胡延亭/漫画 不论是本刊这期刊发的湖南省株洲县原县委书记龙国华受贿案,还是上一期报道的安徽三名原县(市、区)委书记张松坚、徐社新、柳友伦的案件,我们都不难从中发现:县委书记腐败,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滥用经济发展事项决策权,和企业老板交朋友并收受贿赂,为企业老板“服务”;二是滥用用人权“卖官”,违规调整提拔干部。仅就县域(市、区)而言,“和企业老板交朋友并收受贿赂”,不是县委书记的“专利”,县长、副县长、局长、副局长等大凡手中有经济事务决定权的官员,也有可能栽在这上面。而鉴于众所周知的县委书记在用人方面的话语权,相比较而言,滥用用人权“卖官”,更是“县委书记腐败现象”的主要典型特征,这从龙国华、张松坚、徐社新、柳友伦身上都反映了出来。这些案件不能不让人们思考这样的严峻命题:县委书记应如何用好用人权?应如何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
龙国华,原任湖南省株洲县委书记。花钱向县委书记“买官”,曾是株洲县官场的一条“潜规则”。龙国华在即将调离赴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际,突击调整提拔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
4月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龙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龙国华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1.“卖官书记”收受贿赂400余万元 2008年上半年,在株洲市曾流传“提干热”的说法,中央纪委接到举报后,派员到湖南进行调查。调查显示,龙国华在即将从株洲县委书记一职调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际,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大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龙国华实行“双规”。
2008年10月13日,对于龙国华来说,是他终身难忘的日子,也是改变他人生命运的一天。就在这一天的上午,正在昆明某会场进行工作交流的龙国华被几名持执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带离会场,直接带到湖南省纪委指定的办案点上,并被告知其已被湖南省纪委“双规”。此时的龙国华,心中当然清楚是怎么回事,只是没想到事情会来得这么快。
在办案人员的一番思想教育后,龙国华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交代了他在仕途受阻的情况下,为了日后行事方便,决定做一回“好人”,在短短的几天内,分两批突击提拔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和“知己”118人,让他们担任了各个不同岗位的领导职务。同时还交代了他近10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
2008年12月2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对龙国华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将此案交由湘潭市检察院办理。
在株洲县纪委、检察院的支持和配合下,湘潭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历时8个月,调查涉案人员500余人,调取证据材料1500余份,形成案卷近30册,查清了龙国华先后205次收受贿赂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接受24家企业老板的“孝敬”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国华自1998年至2007年在担任攸县县长、株洲县委书记、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先后收受24家公司企业所送财物200余万元。
2001年3月,株洲县某建筑公司负责人仇某,为了承接县城改造工程,送给龙国华20万元。龙国华收受后,向有关方面打招呼,让仇某顺利承揽到了株洲县伏波广场及路面工程。此后,为了承接县城漉浦东路等扩容工程,仇某于2001年至2003年共送给龙国华40万元。
2005年8月中旬,株洲市湘渌房地产公司、株洲县湘渌实验学校董事长刘某,得知株洲县某中学初中部要以690万元的价格对外拍卖的消息后,决定找龙国华帮助其中标。一天,刘某带着准备好的10万元钱来到龙国华家,提出能否帮忙将拍卖价降到500万元以下,龙国华接过钱交由其妻王国娥(另案处理)保管,并表示愿意帮忙。8月31日,刘某以498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9月2日,刘某又送给龙国华20万元。此外,刘某为了与龙国华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感谢龙国华对湘渌实验学校顺利挂牌的特殊关照,送给龙国华20万元干股。2006年2月,刘某在学校根本没有盈利、也没有通过股东会研究的情况下,以分红的名义送给龙国华6万元。另外自2005年至2007年,每逢过节或龙国华邀人打牌,刘某就以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数额先后共送给龙国华20万余元。据刘某证实,短短三年时间,他先后13次送给龙国华现金58.6万元。
得到龙国华的帮助,向其表示感谢的企业老板不只仇某、刘某二人,还有廖某、陈某、张某等人。2001年至2003年,株洲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廖某,为感谢龙国华在其购买株洲县某纸厂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并为他疏通处理好电力、环保、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关系,先后8次送给龙国华41.9万元。
株洲某包装公司董事长陈某没有忘记自己在购买株洲县龙旺食品厂遇到困难时,是龙国华帮其解决的。为表谢意,2006年至2009年春节,他分四次共送给龙国华11.6万元。
还有株洲某制药公司董事长张某,为感谢龙国华的关照,送给龙国华2万元。
3.为35位局长书记“封官”许愿 记者注意到,在龙国华收受的400余万元的贿金中,有一半来自于他的下属。这些人的行贿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在传统节假日送礼,有的则是在龙国华旅游、出国考察、生病住院时送礼,只要能找到“理由”,下属都会给他送礼金。
在龙国华担任株洲县委书记期间,为投其所好,以求自己在仕途上有更好的发展,株洲县建工局、农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多家单位的领导,纷纷前往龙国华家送钱送物。据案卷统计,有35位局长、书记及主管领导先后170余次送给龙国华钱物共计200余万元。
原任株洲县副县长的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龙国华将他从条件相对较差的株洲县建工局局长的岗位上调至交通局任局长,后又被提拔为副县长,自2002年至2008年,先后34次送给龙国华89万余元。
2002年12月,在株洲县四大班子换届选举之后,正值株洲县各局机关班子调整的前一天,时任县农业局局长的胡某来到龙国华家汇报工作,汇报完后向龙国华提出调整任职岗位的要求,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送给了龙国华。不久,胡某被安排到县财政局担任局长,并从正科级升为副县级调研员。如愿以偿后,胡某为表示感谢,在此后的日子里,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龙国华出国考察、生病住院、儿子升学等,都出了不少力。自2002年至2007年,他先后23次送给龙国华21.7万元、美金2400元。
在龙国华的帮忙下,被任命为株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和当选为县委委员的县粮食局局长袁某,自2004年至2008年春节先后16次送给龙国华22.9万元。
除了县直各机关单位的领导外,得到龙国华关照提拔的还有乡镇干部。2006年初,株洲县某乡新任党委书记文某为感谢龙国华的提拔之恩,送给龙国华1万元及价值数千元的金条一块。
4.在法庭上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2009年9月8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龙国华受贿案。在庭审过程中,龙国华的辩护律师称,龙国华收的部分钱物,送钱人并未提出请托要求,龙国华也没有给对方谋取什么利益,不能一律视为受贿犯罪。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根据事实指出,龙国华受贿记录显示,向他行贿的50多人,多为老板、下属,他们或为承包工程,或为调动提拔,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龙国华都是来者不拒。龙国华或打招呼,或下指令,或亲自联系,或承诺帮忙,或开协调会等,均使用手中权力“回报”了行贿人,事实证据充分表明了龙国华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我愧对党的培养、人民的信任、父母的养育和家人的支持,我诚恳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龙国华动容地表示,触犯法律后他感到非常悔恨,并用八个字总结了自己的行为———“后果惨痛,教训深刻”。
2010年4月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龙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认定的龙国华受贿的人民币411.936万元、美金1.54万元及系列实物全部上缴国库。
5.加强对县委书记监督是当务之急 “社会公权力的制约,应置于公众化监督首位,以公众化监督推进各个权力部门、行使权力主体不断加强自律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超越权力、超越法律现象的发生,才能增进人们特别是行使各种公权力的人遵纪守法的意识。龙国华案就是典型的缺乏公众化监督的例子。”6月11日,负责查办龙国华案的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作为县委书记,龙国华掌管着全县至高无上的权力,特别是在他第一次收受仇某送来的20万元后,无人对他进行监督,以至于他后来一发不可收拾。用他自己的话说,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世界观的扭曲,向钱看代替了向前看;二是功利观的错位,用一己私利代替了为民谋利;三是情感观质变,用“送钱就是尊重”代替了“监督就是关心”。他在悔过书中写道:“到株洲县工作后,我错误地认为,作为一名县委书记,如果没有几个人铁心干事,没有几个人真心为自己评功摆好,就是当得不成功,当得不风光。因此,那些与我兴趣和性格相近,又经常与我套近乎、为我评功摆好的干部,那些对我交办的工作能认真快速完成的干部,我都很喜欢,对他们也比较关照。”()
办案检察官指出,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县委书记的龙国华,并非不知道“道吾好者是吾贼,道吾恶者是吾师”的道理,但他还是去千方百计地“关照”吹捧自己的人。然而,对龙国华来说,他所谓的“关照”也不是无偿的、无缘无故的,而是权钱交易的“关照”,是一种有偿“互惠”的“关照”,他将此视为财源之道。滚滚而来的财源让他忘却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县委书记。在龙国华看来,无功不受禄,从此,他抛开党纪国法,对有求于他的人,都有求必应,结果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沦为一名阶下囚。
“在一个县,基本上无人监督县委书记,县委书记用人的权力太大,以至于可以靠"动干部"来暴富。”有专家指出,龙国华案的根本原因是监督的缺失,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削弱和规范其用人权,是当务之急。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