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汽车召回“同车不同命” 中国要“严法处置”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01日13:43
  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就要修订了,惩罚力度或将加强,据说还有可能最终升格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这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意义重大,这既是对国内外汽车产品质量风险的更加严厉的约束,更是对近来跨国汽车品牌在召回处理中,对中国消费者“同车不同命”的不公待遇的有力回应。

  进入2010年,汽车召回潮席卷全球、频繁涌现,国内车企召回事件也趋于频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汽车质量及汽车召回的更多关注。据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5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召回规模少则数千辆,多则数百万辆,面对全球汽车召回成风,当中国消费者遭遇用车风险时,是否有完善的法律来“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现有的召回管理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汽车召回相关条款不够仔细、欠缺操作性,惩罚较轻,对企业的威慑力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就当前的召回措施的力度来说,真的只相当于是对用户进行一次“售后服务”。而对制造了不合格产品,或者说制造了危险产品的人,完全起不到什么有力的震摄作用。

  对于汽车厂家来说,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消费者漠不关心。虽然,今年以来发生的汽车召回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主动自觉”居多,厂商的心态从“羞答答”到“赤裸裸”的成熟转变。但是也要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正面看是汽车企业自身对安全隐患甚至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整改的负责任的行为。从反面看作为制造商,决不能把现在的汽车越来越复杂作为自己频繁召回、博取理解和同情的的“挡箭牌”,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和法律绝不能“纵容”。汽车厂商希望消费者理性的正视召回问题,但是消费者理性的正视召回不是对尝试“召回成性”的无限度“容忍”。

  今天的中国市场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大市场,已经成为诸多跨国汽车公司的全球第一市场,按理说尤其是跨国品牌更应该是如履薄冰,但是我们也发现现在的大批召回都是在国外首先发现了问题,才延伸到中国。作为跨国公司最大的消费者群体,仍然不能享受到其他市场消费者同样的待遇,这究竟是跨国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质量比其他市场好,还是说明了轻视中国消费者的“地位之弱”?

  相关信息:中国市场对“缺陷汽车”处罚或升级十倍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但是,由于众多原因,这则现有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度有限。在“旧规”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

  而在升级后的“新规”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汽车召回新规有可能从一个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最终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因此违规汽车企业在支付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婷)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